- 索 引 号:00820310-1/2024-5104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07-1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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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监处罚〔2024〕235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17 11:3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市监处罚〔2024 〕235号
当事人: 文昌重兴佳顺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69005MA5RGL7R0C
住所(住址): 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加昌村委会高元章房(重兴至长坡方向右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郭春恋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加昌村委会高元章房(重兴至长坡方向右侧)的文昌重兴佳顺食店进行检查,当时该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其大厅右侧房间内发现1箱惠闻注塑环保餐盒,其外观标称容量HW-650,材质:聚丙烯(PP均聚物),执法人员打开箱内发现打包盒若干,经现场称重7.8斤。该店涉嫌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打包盒。经部门负责任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为进一步调查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6月19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实,当事人从琼海长坡某杂货店购进涉案塑料打包盒,购进数量、购进时间和购进价格无法确定,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联系方式,上述塑料打包盒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中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当事人将上述塑料袋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扣押的涉案打包盒7.8斤。因当事人将上述塑料打包盒免费提供给消费者打包使用,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19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5页),证明在场以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6月19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5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市监强〔2024〕185号)(1份 ,共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市监强清单〔2024〕1185号)(1份,共1页),证明我局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押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打包盒的事实。
3.2024年6月19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5页)、2024年6月19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打包盒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规定,构成了违反禁塑规定擅自提供禁塑名录内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处罚情形,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已扣押的7.8斤塑料打包盒;
二、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款缴至本市中国工商银行文昌支行(账户: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1584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或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