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0-1/2024-5125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07-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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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监处罚〔2024〕228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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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市监处罚〔 2024 〕 228 号
当事人:文昌会文海昌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5MA5RJUMX6L
住所(住址):文昌市会文镇企业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林兴干
2024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文昌市会文镇企业路43号的文昌会文海昌商店进行检查,该商店待销售货架上摆放着若干款燃气灶及配件。经检查发现有4款共计4台燃气灶和1条燃气管涉嫌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货架上摆放着涉嫌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4款共计4台燃气灶和1条燃气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为进一步调查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文昌会文海昌商店涉嫌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及燃气管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及燃气管的行为。当事人于2001年04月29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炉具销售等项目。当事人销售中山市欧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执行标准为GB1640-2020,产品型号为JZT-YD102的“美多宝”牌燃气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该燃气灶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 /GB30720-2014、产品型号为JZY-B864B“华帝”牌家用燃气灶;佛山市顺德区尚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 GB30720-2014、产品型号为JZY-B2的“皇冠”牌家用燃气灶,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证实家用燃气灶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GB16410-2020代替执行标准GB16410-2007,以上该店所待售的2款2台燃气灶不符合GB16410-2020国家标准;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未标注执行标准,产品型号为JZY-B809C的家用燃气灶;普宁市赤岗旭辉塑料制品厂生产的执行标准为GB29993-2013/CJ/T490-2016的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证,该店所待售的产品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标签标注两个执行标准。经查证,“美多宝”牌家用燃气灶具进货2台,进货单价50元,销售单价70元,已经卖出1台;“华帝”牌家用燃气灶进货1台,进货单价80元,销售单价120元,没有卖出;产品型号为JZY-B809C的家用燃气灶进货1台,进货单价60元,销售单价80元,没有卖出;“皇冠”牌家用燃气灶进货1台,进货单价45元,销售单价60元,没有卖出;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进货4条,货单价10元,销售单价15元,已经卖出3条。“美多宝”牌家用燃气灶具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型号为JZY-B809C的家用燃气灶未标注执行标准,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管身同时标注GB29993-2013/CJ/T490-2016(参照),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美多宝”牌家用燃气灶、未标注执行标准且产品型号为JZY-B809C的家用燃气灶和标签标注两个执行标准的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经核查整改已完成,2024年6月19日解除扣押的“美多宝”牌家用燃气灶1台,产品型号为JZY-B809C的家用燃气灶1台,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1条。2台“美多宝”牌燃气灶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20元;1台“华帝”牌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货值金额为120元,没有违法所得;1台“皇冠”牌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货值金额为60元,没有违法所得。以上涉案的燃气灶及燃气管的违法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文昌会文海昌商店《营业执照》、经营者林兴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3、2024年5月15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4年5月21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及燃气管的事实。
4、2024年5月15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4年5月21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20元和违法所得20元的事实。
5、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停止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美多宝”牌家用燃气灶具、未标注执行标准且产品型号为JZY-B809C的家用燃气灶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完成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O24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罚告〔2024〕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40元的0.5倍罚款计7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JZY-B864B的“华帝”牌家用燃气灶1台和佛山市顺德区尚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JZY-B2的“皇冠”牌家用燃气灶1台;(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80元的1倍罚款计180元。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JZY-B864B的“华帝”牌家用燃气灶1台和佛山市顺德区尚力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为JZY-B2的“皇冠”牌家用燃气灶1台;
二、处罚款共计25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以上款项共计270元。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本市中国工商银行文昌支行(账户: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1584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