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0-1/2024-5125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4-07-1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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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监处罚〔2024〕 229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18 10:5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市监处罚〔 2024 〕 229 号
当事人:文昌会文迈号龙祥家电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5MA5T61JC7Y
住所(住址):文昌市文城镇迈号墟新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冯春香
2024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文昌市会文镇迈号墟新街95号的文昌会文迈号龙祥家电五金店进行检查,该五金店待销售货架上摆放着若干款燃气灶及配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有1台燃气灶和2条燃气管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货架上摆放着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台燃气灶和2条燃气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为进一步调查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文昌会文迈号龙祥家电五金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及燃气管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及燃气管的行为。当事人于2018年08月3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炉具销售等项目。当事人销售佛山市顺德区火森厨卫有限公司生产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 /GB30720-2014,产品型号为JZY-HDT188的“红旋烽”牌家用燃气灶,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证实家用燃气灶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GB16410-2020代替执行标准GB16410-2007,普宁市赤岗旭辉塑料制品厂生产的执行标准为GB29993-2013/CJ/T490-2016的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标签标注两个执行标准。经查证,“红旋烽”牌燃气灶进货2台,进货单价90元,销售单价100元,已经卖出1台。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管身同时标注GB29993-2013 /CJ/T490-2016(参照),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经核查整改已完成,2024年6月25日解除扣押的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2条。2台“红旋烽”牌燃气灶的违法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文昌会文迈号龙祥家电五金店《营业执照》、经营者冯春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3、2024年5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4年5月21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3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及燃气管的事实。
4、2024年5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4年5月21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分别为200元和违法所得10元的事实。
5、2024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铠装金属家用燃气管,完成整改的事实。
本局于2O24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市监罚告〔2024〕2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红旋烽”牌家用燃气灶1台;(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0元的1倍罚款计2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0元。以上款项共计21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携带《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本市中国工商银行文昌支行(账户: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1584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