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295-0/2021-0187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1-08-0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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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文昌市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财政奖励实施细则》解读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08-0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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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
《文昌市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财政奖励实施细则》解读
2021年7月8日,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文昌市2021年度稳定汽车消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发改〔2021〕331号),为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奖励政策实施,我办牵头有关部门制订了《文昌市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财政奖励实施细则》,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财政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细则》明确规定了奖励的对象、条件和申报奖励资金的流程等。
一、购买什么样的新能源汽车可以申请文昌市财政奖励资金?
答:个人和非个人购车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文昌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在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交警大队车管所)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必须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并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初次登记上牌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车辆。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报奖励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上牌日期起两年内不能过户。
二、奖励标准和奖励限额是多少?
答: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在充电、停车、通行、保险等环节给予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奖励人民币3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20万元(含)的每辆奖励5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奖励6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申报通过并享受海南省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如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可再享受文昌市财政奖励资金。本次市级财政奖励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总额限700辆。具体按照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先后排序。
三、车辆用途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限制,运营或非运营新能源汽车均可以申请奖励。
四、二手车应当由新车主申请还是原有车主申请?
答:奖励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二手车车主无法申请奖励。
五、如何申请奖励,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符合《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照自愿原则自行申报,申报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1月15日(含),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资格,不再给予奖励。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按照《细则》的附件《文昌市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指南》进行操作:下载“海南充电桩”手机APP,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个人上传身份证/非个人上传企业或单位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在文昌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既满足文昌奖励也满足省级奖励的,只需在“海南充电桩”APP提交申报一次。如在受理期内,申报省级奖励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已满2.5万辆,“海南充电桩”手机APP线上的申报通道将关闭,而符合《细则》规定可以获得文昌市级奖励的新能源汽车总额仍未满700辆时,申请人可在线下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局)申报,申请人须复印个人身份证/企业(单位)证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在文昌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材料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3份)提交给市科工信局(地址:文昌市清澜开发区市政府办公大院西楼411室,联系人:张珂,联系电话:63331090),同时,携带个人身份证/企业(单位)证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原件进行查验。
六、奖励资金发放时间及发放方式是什么,有什么要求?
由市科工信局于2022年1月31日前对“海南充电桩”手机APP运营单位提供的在文昌市购买和上牌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数据和相关材料(包括申报省级奖励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满2.5万辆后,“海南充电桩”手机APP线上申报通道关闭,而符合《细则》规定可以获得文昌市级奖励的新能源汽车总额仍未满700辆时,申请人在线下向市科工信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与市交警大队车管所登记上牌办结时间的新能源汽车清单进行比对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车辆数据等信息在文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本次奖励资金划拨至市科工信局,由市科工信局通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新能源汽车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号。
《细则》要求:一是严禁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具销售发票;二是申请人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列入奖励范围。
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