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3-8821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09-22 16:40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经绣、郑杰文(文综执环罚〔2023〕78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09-22 16:4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378

当事人1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周经绣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岭居委会城新里**号

联系

电话

13976****89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221979*****036

当事人2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郑杰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号

联系

电话

13876****99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221980*****017

本单位于2023717日对二人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6月15日,根据文昌市东阁镇人民政府线索通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文昌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二人位于海南省文昌市东阁镇新林村委会罗架村处的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共有6口养殖鱼塘、1口沉淀池、1间简易看护房,总占地面积约60亩;但该养殖场的1口养殖塘通过设置的一根6寸蓝色塑料管向周边外环境排放养殖尾水。经核实,2006年3月10日,邢某利与新林村委会罗架村签订《荒地承包合同》,开发土地资源挖建上述养殖鱼塘发展淡水养殖业;后,2015年5月11日,邢某利与周经绣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书》,约定转包上述养殖场予周经绣,转包期为13年,即自2022年3月28日-2035年3月28日。2023年7月6日,我局向你二人下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17日,我局对你二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检查当日,你二人上述1号养殖鱼塘的养殖尾水未经处理通过鱼塘设置的暗管向外环境直接排放。已查明,你二人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5、《询问笔录》;6、《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9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3〕55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或文昌市工商银行(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39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