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3-008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11-2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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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鑫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3〕85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1-21 11:5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3〕85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鑫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德安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蓝田中村95号 |
联系 电话 |
1390****667、1888****986(受委托人:刘某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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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323221961*****1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91469005MA5T5NJH2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对 你公司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7月20日,我局收到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处理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龙楼椰子王国分公司等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获悉:该单位于2023年7月12日在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督导帮扶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密闭储存易产生扬尘的沙石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12月开始建设“海南鑫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项目于2022年3月取得项目环评手续验收后并投入生产至今,建有搅拌楼、料场、储罐、办公用房等设施设备;但现场有10处料仓存在未按规定密闭储存易产生扬尘的沙石物料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目前共存放有约2500吨物料,共分为10个料仓堆放,但均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查明,你公司贮存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查处理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龙楼椰子王国分公司等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2、《现场检查笔录》;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询问笔录》;5、《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龙责改字〔2023〕10号);6、《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3〕57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 2023年9月28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异议的《申请书》;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或文昌市工商银行(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文昌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