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3-0353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12-0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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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人伟(文综执环罚〔2023〕89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2-01 15:4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3〕8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吴人伟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址 |
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厚仁中街村阔长街东1路**号 |
联系 电话 |
1888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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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326241978*****117 |
本单位于2023年8月24日对 你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6月18日凌晨,根据文昌市昌洒镇人民政府2023年6月17日深夜的线索反馈,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昌洒镇人民政府、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宝华村委会昌壁村处的罗非鱼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初步核实发现:你上述养殖场共有15口塘(14口养殖塘、1口为用于建设三池两坝的空塘,15口塘中的5口为其于2016年1月5日与符某积签订《鱼塘转让协议书》承包(面积约110亩)、7口为你于2016年7月6日与文昌市昌洒镇昌华村民委员会昌壁下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面积约100亩)、3口为你于2021年1月1日与方海兵签订《鱼塘租赁合同》租用),占地面积共约298亩。2022年11月11日,你与文昌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清退鱼塘补偿协议》,协议将你承租的上述鱼塘交付该公司使用,因该公司还未赔付退塘补偿款,上述鱼塘仍为你所有,目前为停止养殖状态;但现场上述养殖场4号养殖塘的养殖尾水通过设置的暗管(白色8寸PVC管)向外环境排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8月24日,我局对你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检查当日,你上述4号养殖塘的养殖尾水通过设置的暗管向外环境排放。已查明,你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询问笔录》;5、《询问(调查)笔录》;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3〕46号);7、《现场取证照片》;8、《视频材料》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3〕59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2023年10月12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主持召开了关于你此案的听证会;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或文昌市工商银行(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文昌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