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3-1046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12-2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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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昌世茂置业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3〕99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2-29 16:0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3〕9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文昌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莫济刚 |
地址 |
文昌市昌洒镇月亮湾地段世茂怒放海项目会所 |
联系 电话 |
136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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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251992*****31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91469005567999847L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6月8日对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3月20日和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两次前往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月亮湾开发区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的“文昌世茂月亮湾综合旅游项目”共分为一期、二期建设,项目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月亮湾地段,项目已售5492套房,现居住有约330户业主(A6-A9地块别墅区现居住有约16户业主)。上述项目一期于2011年11月开工建设,于2016年9月完成建设,于2018年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二期于2014年7月开工建设,于2019年完成建设。上述项目配套建设有一个污水处理站(已通过验收),根据上述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知悉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再用于项目区域的绿化浇灌和景观用水,不对外排放;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述污水处理站未通电运行,项目污水未排入该污水处理站(排入污水处理站的污水管已损坏),执法人员分别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6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上述项目香水椰路的A6-A9地块别墅区的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内;但经协查发现,目前月亮湾污水处理厂尚未建设完成,香水椰路的市政污水管道尚未接入配套管网、未连通至月亮湾污水处理厂,该管道无法正常排污。另,上述项目污水处理站未通电运行,项目污水未排入污水处理站(排入污水处理站的污水管已损坏),且你公司在项目投入使用后未将该污水处理站移交给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文昌分公司进行管理,亦未按要求停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已查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询问笔录》;5、《关于征询昌洒镇月亮湾市政污水管道有关情况的函》;6、文昌市水务局《关于昌洒镇月亮湾市政污水管道有关情况的复函》;7、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征询昌洒镇月亮湾市政污水管道有关情况的函>的复函》(文发控函〔2023〕384号);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3〕31号);9、《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3〕71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729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文昌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