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1435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1-1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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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昌市京基智农时代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4〕8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1-18 16:4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8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文昌市京基智农时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猛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东群村委会南排塘村(距离竹堆村80米) |
联系 电话 |
18588****29、13976****76(受委托人张大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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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708111979******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FRCX6Q) |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对 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文昌3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进行巡查发现:你公司“文昌30万头生猪产业链项目”占地面积约1412亩,建筑面积约为29万平方米,项目于2020年8月16日开工建设,一期、二期工程同时开工建设,边建设边养殖;2021年2月项目开始投入生产养殖,一期(繁育区)整体于2021年11月建设完成,二期(育肥区)整体于2022年3月完成工程建设,目前已建成70座猪舍,其中育肥区44座、繁育区26座,一期包括祖代区、父母代一区、父母代二区、公猪站、环保站、繁殖生活区、1个1.5万立方米氧化塘外抽消纳灌溉用池(二级氧化塘)、1个3.5万立方米储存池(氧化塘)、1个6万立方米应急塘、17个90立方米的发酵罐和5个120立方米的发酵罐,其余的生产主体及配套设施化为二期;项目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所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当日生猪存栏数量如下:种用母猪12411头、种用公猪78头、诱情公猪40头、哺乳仔猪11414头(其中当天出生仔猪59头)、后备母猪5648头、后备公猪0头、保育育肥猪0头,存栏总计数量为25591头;但你公司上述项目位于3.5万立方米的氧化塘边上有一4寸蓝色管道(中水管)破裂正在排水,水流进入水沟后汇入8号雨水管道,最终排向外环境,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上述中水管口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初步调查,检查当日,你公司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对项目的污水处理站中水管道进行养护工作,清理中水泵房“Y型”管道过滤器,具体为:关闭中水泵房电源宗开关-拆卸“Y型”管道过滤器-清洗“Y型”管道过滤器-针对中水泵房水泵进行日常检查-重新安装“Y型”管道过滤器-灌水启动进行调试工作;但当日该上述氧化塘边上的中水管道(4寸蓝色管)被你公司委托外包的第三方公司在对污水处理站周边进行管道升级安装工作过程中挖断(挖断时无中水排出,后续中水管道养护工作开启水泵灌水时出现排水情况)。上述样品经检测,《监测报告》(文环监字2023-JT-016号)显示:上述氧化塘旁中水管口废水的检测结果中水温(℃)为32.2、pH值(无量纲)为7.98、悬浮物为18mg/L、化学需氧量为116mg/L、氨氮为1.44mg/L、总磷为1.68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总磷2项不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表4的一级标准限值评价(超标因子数2个,其中“化学需氧量”项超标0.16倍,“总磷”项超标2.36倍)。2023年11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6月2日检查当日,你公司中水管破裂导致中水外排,经积极主动整改已于事发当日完成管道抢修。另,根据文昌市昌洒镇人民政府来函得知,于2023年5月14日你公司上述项目中位于1.5万立方米氧化塘消纳管灌溉口(污水处理站前雨水沟旁)恒压中水管道破裂,并存在中水流向外环境的情况;2023年5月14日事发后,你公司立即关闭阀门同时进行抢修,期间约有3立方的中水流出,漏出的中水流入雨水沟(雨水沟连接至8号雨排口),雨水沟末端设置有闸口(闸口日常处于关闭状态,事发2023年5月14日当日亦处于关闭状态),雨水沟末端未见明显积水,未能开展回抽中水工作。已查明,你公司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监测报告》(文环监字2023-JT-016号);4、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有关监测结果的函》(文环函〔2023〕290号);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3〕76号);6、《询问笔录》;7、《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3〕87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2024年1月5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760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文昌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琼海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