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3376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19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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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省扬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4〕32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19 17:2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32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省扬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罗立扬 |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伟业·致青春五幢2101室 |
联系 电话 |
1887****436、1507****207(受委托人:王*峰)、1507****999(受委托人: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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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209022001******1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91460000MA5TE2P554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4年1月11日对 你公司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4年1月5日,根据文昌市文城镇人民政府和文昌市水务局反映“位于文昌市文城镇大园村云逸路东延线项目(二期)工程施工现场存在施工泥浆排入文清河的行为”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文昌市水务局、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等前往上述地点进行核实发现:你公司为上述“文昌市云逸路东延长线项目(二期)工程”项目中“云逸路桥梁、路基、交通、照明、绿化工程”的承建单位,目前正在做桥的桩基础工程,但现场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因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导致蓄浆池的泥浆溢出流入周边外环境空地的自然沟,最后流入文清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文昌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上述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检验,《监测报告》(文环监字2024-JT-002号)显示:废水监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为201mg/L、悬浮物为3340mg/L、氨氮为1.22mg/L、总磷为0.06mg/L,其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两项均不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评价。2024年1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蓄浆池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部分泥浆溢出流入周边空地的自然沟,最后流入文清河;经责令改正,你公司已当场整改完成。已查明,你公司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笔录》;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询问(调查)笔录》;4、《监测报告》(文环监字2024-JT-002号);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4〕6号);6、《现场取证照片》;7、视频光盘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3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34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文昌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琼海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