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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3376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19 17:30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4〕33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19 17:3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33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海南岛屿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郝伟

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海南岛热带食品饮料产业园

联系

电话

13807****66、15595****88(受委托人:郭*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1001968******3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91460000693192630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单位于2024116日对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海南岛热带食品饮料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系于2018年6月26日取得项目相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并于2019年1月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项目占地面积55979.92平方米、总投资额13063.37万元,项目年产椰子汁25000吨;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委托海南清石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1#进行有组织废气采样监测。2023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我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废气检测情况的函》(文环函〔2023〕481号)获悉:上述废气经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QS04/23205)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中各检测项目(三个检测频次)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结果为:第一次8mg/m3、第二次81mg/m3、第三次67mg/m3、最大值81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结果为:第一次30mg/m3、第二次106mg/m3、第三次73mg/m3、最大值106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结果为:第一次105mg/m3、第二次112mg/m3、第三次125mg/m3、最大值125mg/m3“汞及其化合物”折算浓度结果为:第一次2.77×10-4mg/m3、第二次2.43×10-4mg/m3、第三次2.24×10-4mg/m3、最大值2.77×10-4mg/m3,其中“颗粒物”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评价(“颗粒物”标准限值为50mg/m3),结果评价为不合格。2024年1月16日,我局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检查当日,你公司上述项目为正常生产状态,但生产过程中锅炉产生的废气经检测显示超标,超标1.5倍。另,你公司积极对大气处理设备进行排查和整改,且2023年12月29日经再次对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有组织废气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QS04/23347)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中各检测项目(三个检测频次)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结果为:第一次76mg/m3、第二次133mg/m3、第三次11mg/m3、最大值133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结果为:第一次22mg/m3、第二次35mg/m3、第三次34mg/m3、最大值35mg/m3“颗粒物”折算浓度结果为:第一次44.4mg/m3、第二次48.0mg/m3、第三次48.8mg/m3、最大值48.8mg/m3“汞及其化合物”折算浓度结果为:第一次1.23×10-4mg/m3、第二次1.37×10-4mg/m3、第三次1.62×10-4mg/m3、最大值1.62×10-4mg/m3,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均符合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评价,检测结果为合格。查明,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我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废气检测情况的函》(文环函〔2023〕481号)和《关于报送有关监测结果的函》(文环函〔2024〕20号);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NQS04/23205、HNQS04/23347);4、《询问(调查)笔录》;5、《现场检查记录表》;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4〕8号);7、《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3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23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主持召开了关于你公司此案的听证会,会上充分听取了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且你公司提交关于你公司项目日常每月检测和海南省污染源监管系统监测合格的证明材料;后经讨论,鉴于你公司系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经复查检测合格已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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