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3376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4-1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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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陈飞(文综执环罚〔2024〕34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4-19 17:3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34号
当事人1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于吉英 |
地址 |
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苏寻三村委会楼前坡 |
联系 电话 |
13707****66、13976****62(受委托人:陈*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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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206231964******4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91460000735828271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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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陈飞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大坡村委会大坡村 |
联系 电话 |
1524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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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221974******11 |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2日对 你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陈飞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6月30日,根据东路镇人民政府的线索通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东路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文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大坡村处的池塘进行核查发现:上述池塘为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的氧化塘,占地面积约1亩,用于储存和消纳公司生产活动产生的中水;但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与陈飞签订《中水利用协议》,协议显示: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将上述塘内的中水提供给陈飞用于灌溉其菜地和农田,由陈飞负责自行引中水管道至菜地和农田,管道铺设使用过程应做到无泄漏,不污染环境;但现场该塘通过设置的暗管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经立案调查,海南罗牛山文昌育种有限公司与陈飞签订协议,约定将公司生产中产生的中水交由陈飞管理并由陈飞个人负责对废水的处理,但陈飞系不具有污水治理资质的个人;检查当日,因管理疏忽导致中水通过上述管道向外环境排放。已查明,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陈飞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中水利用协议》;4、《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22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于 2024年3月21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主持召开了关于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陈飞此案的听证会;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海南罗牛山文昌鸡育种有限公司、陈飞作出的行政处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 文昌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琼海市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