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4686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2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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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永鑫(文综执环罚〔2024〕41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26 16:0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41号
被处罚人:云永鑫,性别:男,民族:汉,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文昌市冯坡镇贝山村委会贝亮村*号,身份证号:4600221991******5,联系电话:13518****26。
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9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 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3年7月8日,根据昌洒镇人民政府反馈“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宝华村委会昌图村有罗非鱼养殖塘正在排放养殖尾水”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昌洒镇人民政府、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现场核实发现:上述养殖鱼塘为文昌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与文昌市昌洒镇宝华村委会昌壁村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并承包用于光伏项目,但现场鱼塘的养殖尾水通过设置的管向外环境排放,最终流入宝陵河,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对上述外排口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上述样品经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BG-A23070801)结果显示上述外排废水的pH值(无量纲)为9.2、悬浮物为38mg/L、磷酸盐为1.7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8.4mg/L、氨氮为3.12mg/L、总氮为5.62mg/L、化学需氧量为104mg/L、硫化物为0.01L,其中pH值(无量纲)、磷酸盐2个检测项目的结果均不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评价。经调查发现,检查当日,涉案上述鱼塘的尾水通过设置的暗管向周边外环境排放,最终流入宝陵河;2023年12月19日,经回头看,涉案上述外排暗管排水口已进行了封堵。但文昌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已与你签订《水产养殖场地租赁合同》,将包含本案涉案鱼塘在内的共计50.2亩鱼塘租赁给你用于养殖鱼类使用(6-12号鱼塘共计7口养殖鱼塘,租赁期限为2023年6月1日-2023年12月30日),2023年7月8日案发时当日涉案外排水的鱼塘系你在承租使用。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4〕20号)。已查明,云永鑫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海南中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CBG-A23070801);3、周伟《询问(调查)笔录》;4、韩亚弟《询问(调查)笔录》;5、《水产养殖场地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6、云永鑫《询问(调查)笔录》;7、张宗义《询问笔录》;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4〕20号);9、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以 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 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文昌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琼海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 文昌市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文昌市 司法局(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惠民路112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东5楼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