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4335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07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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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仁浪(文综执环罚〔2024〕36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07 10:5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36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郭仁浪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良堆村 |
联系 电话 |
1528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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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221955******13 |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0日对 你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11月29日,根据潭牛镇人民政府反馈“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良堆村有村民涉嫌将鱼塘内的养殖尾水向外环境排放行为”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潭牛镇人民政府、文昌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上述养殖鱼塘为你承包挖建并经营,鱼塘占地面积约14亩;但现场你鱼塘通过抽水泵连接一条蓝色塑料软管将鱼塘内未经环保措施处理的养殖尾水抽排至路边镇政府用于泄洪修建的水沟内,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年12月20日,我局对你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涉案上述养殖鱼塘为你于2010年3月1日与文昌市潭牛镇良堆经济合作社(即良堆生产队)承包土地后挖建完成并投入经营养殖;检查当日,你养殖鱼塘利用私设的暗管擅自向外环境排洪沟排放未经环保措施处理的养殖尾水,导致尾水经该排洪沟流向下方的竹崀水库支流水面。你供述:排水流向的竹崀水库支流水面亦系你承包使用,抽排涉案养殖鱼塘的尾水系为了与你承包的该竹崀水库支流水面部分进行换水。另,经复查,你已对设置的抽水泵和蓝色软管予以拆除。已查明,你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询问(调查)笔录》;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3〕83号);5、《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4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2024年4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5月8日主持召开了关于你此案的听证会;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文昌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琼海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 文昌市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文昌市 司法局(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惠民路112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东5楼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