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4685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26 16:03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同旭(文综执环罚〔2024〕40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20 16:0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40号
被处罚人:云同旭,性别:男,民族:汉,1989年1月25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文昌市冯坡镇昌里村委会湖淡二队,身份证号:4600221989*******6,联系电话:18876****86。
本机关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 未经批准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养殖活动。2023年8月25日,我局收到文昌市水务局《关于移交龙滚坑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产养殖情况的函》(文水函〔2023〕541号)获悉:2023年8月9日,该局经对龙滚坑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水产养殖的相关当事人云统旭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养殖行为并在15内拆除养殖场及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恢复原状;但经核实,云同旭在龙滚坑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进行养殖,占用面积29.193亩,经责令改正未自行整改。经初步调查核实,涉嫌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实际名称为你云同旭;2023年11月30日,根据上述线索,我局对你位于海南省文昌市龙滚坑水库的养殖塘进行检查发现:你在该处有3口养殖塘,养殖塘系于1998年上半年挖建并投入养殖罗非鱼至今;但上述3口养殖塘位于龙滚坑水库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占用龙滚坑水库保护范围的面积为29.193亩。2023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父亲云永耀(已故)与文昌市冯坡镇昌里村委会湖淡村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后挖建上述3口养殖塘并经营养殖,占地总面积29476.297平方米(折计约44.214亩),后你父亲故去后由你继承享有上述养殖塘的所有权并继续经营养殖;经套合对比你涉案上述占用水库保护范围(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5日发布《关于公布<文昌市27宗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报告>成果的通知》(文府〔2021〕191号))的3口鱼塘的“卫星影像图”、“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和“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发现,你上述3口鱼塘总占地面积为29476.297平方米(44.215亩),非法占用水库保护范围的合计面积为19462平方米(折计约29.193亩),具体如下:
一、鱼塘1(面积14821.778平方米,折计约22.233亩)占用水库保护范围的面积为6602.770平方米(折计约9.904亩)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X坐标 Y坐标
1.2203244.889 472966.930
2.2203289.617 472997.684
3.2203332.506 473013.281
4.2203330.533 472965.928
5.2203229.970 472895.394
6.2203215.068 472921.155
7.2203207.288 472940.558
二、鱼塘2(面积6938.462平方米,折计约10.408亩)占用水库保护范围的面积为6938.462平方米(折计约10.408亩)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X坐标 Y坐标
1.2203331.797 472694.848
2.2203330.455 472704.979
3.2203300.316 472710.594
4.2203274.082 472725.853
5.2203247.117 472750.754
6.2203232.771 472775.451
7.2203231.794 472799.376
8.2203225.572 472807.188
9.2203186.249 472793.507
10.2203190.732 472767.897
11.2203269.958 472672.166
12.2203317.218 472671.953
三、鱼塘3(面积7716.057平方米,折计约11.574亩)占用水库保护范围的面积为5920.768平方米(折计约8.881亩)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点号X坐标 Y坐标
1.2203207.288 472940.558
2.2203215.068 472921.155
3.2203229.970 472895.394
4.2203218.239 472887.166
5.2203232.477 472816.547
6.2203232.798 472814.838
7.2203209.273 472807.733
8.2203193.198 472803.620
9.2203178.018 472847.859
10.2203162.765 472909.330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2日向你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琼综执文昌责字环保第004号》,责令你于2024年1月29日前改正,自行回填并恢复土地原状;但2024年2月2日经复查,你未按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整改改正。已查明,你未经批准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养殖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 ,违反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五)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1、文昌市水务局《关于移交龙滚坑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产养殖情况的函》(文水函〔2023〕541号);2、郑有云《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云同旭《询问笔录》;4、云天化《询问笔录》;5、《关于龙滚坑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水产养殖调查情况的复函》;6、文昌市水务局《关于提供龙滚坑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相当事人养殖鱼塘套图情况的复函》(文水函〔2024〕6号);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4)琼综执文昌责字环保第004号);8、回头看复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 年 6 月 4 日以 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于 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强行回填拆除占用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你个人负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文昌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文昌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 文昌市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文昌市 司法局(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惠民路112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东5楼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