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4715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27 16:18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李兴武、符春燕)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27 16:1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告

李兴武、符春燕

因你们未按批建方案擅自变更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西里47号住宅楼外立面造型,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作出如下处罚:

1、限期当事人李兴武、符春燕7日内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部分恢复原状。

2、对李兴武、符春燕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城罚字〔2023〕40号。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们(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或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7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联系电话:0898-632218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