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4336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0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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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鹏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4〕39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07 11:0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39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鹏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赵光东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潭牛至文昌市省际公路旁华侨农场大门入口50米处 |
联系 电话 |
183089166333(受委托人:杨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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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206831979******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91460000MA5T5KT2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对 你公司堆放砂土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环境卫生整治固化垃圾及违建垃圾临时堆放处置项目”于2020年开始建设并于同年11月份投入生产,建有石粉、碎石及机制砂生产线1条、水稳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有生活办公区、机制砂综合生产车间、水稳料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和产品堆场,项目于2022年7月25日取得相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目前为正常生产状态,但项目场内的物料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检查当日,你公司上述项目场区堆放的约510平方米面积的部分原料未进行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具体如下:砂土原料区共存放有约500吨原料(占地总面积为280平方米),但约有300吨面积约110平方米的原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时,建筑垃圾原料区共存放有约26000吨原料(占地总面积为3500平方米),但约有600吨面积约400平方米的原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另,2024年1月31日,经回头看复查,你公司已对上述场区内的砂土和建筑垃圾原料进行密闭、采取措施有效覆盖,已整改完毕。已查明,你公司堆放砂土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30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2024年4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主持召开了关于你公司此案的听证会;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448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文昌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琼海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 文昌市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文昌市 司法局(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惠民路112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东5楼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