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4335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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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鹏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4〕37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07 10:5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37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鹏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赵光东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潭牛至文昌市省际公路旁华侨农场大门入口50米处 |
联系 电话 |
183089****33(受委托人:杨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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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206831979******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91460000MA5T5KT2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对 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环境卫生整治固化垃圾及违建垃圾临时堆放处置项目”于2020年开始建设并于同年11月份投入生产,建有石粉、碎石及机制砂生产线1条、水稳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有生活办公区、机制砂综合生产车间、水稳料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和产品堆场,项目于2022年7月25日取得相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目前为正常生产状态;2023年11月15日你公司与文昌市文城镇造福村委会新上村小组签订《废塘场地回填凭证租赁协议书》租赁新上村位于青山岭砖厂隔壁位置的地块(文昌市东路农场十九队青山岭砖厂后面)将坑洼地填平并用作公司沙泥晾晒场地(晾干后拉回厂里回收利用),你公司遂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6日将项目生产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泥饼)利用车辆运输至上述晾晒场进行堆放、贮存(合计拉运共80车,约共480吨),但堆放、贮存该固体废弃物未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准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建设天棚(不允许露天堆放)、设置防渗系统和雨污分流系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运送项目生产产生的泥饼(固体废弃物)至沙泥晾晒场地堆放、贮存,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防护措施。已查明,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询问(调查)笔录》;4、《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2024年4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主持召开了关于你公司此案的听证会;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文昌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琼海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 文昌市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文昌市 司法局(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惠民路112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东5楼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