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4391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1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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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海南惠富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12 10:1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被处罚单位:海南惠富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80717554H)
法定代表人:张国富(身份证号:330104196*****1610)
案 由: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
经查实,清澜别院3#、4#、5#、6#、7#楼的建设单位为海南惠富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冯家湾度假村有限公司是海南惠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价为人民币17534864.24元。
根据文建函〔2021〕225号,清澜别院3#、4#、5#、6#、7#楼项目已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但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文建函〔2021〕35号》、《文建函〔2021〕225号》《现场检查记录》、《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2024年2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资告字〔2024〕29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单位于2024年2月8日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继续完善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处人民币200000元的罚款;
3、对张国富、邱桂美处单位罚款数额200000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文昌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已通过电话、短信及邮寄公司注册地址的方式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现向被处罚单位海南惠富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公告送达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资罚字[2024]87号)。限被处罚单位海南惠富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文昌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22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联系电话:0898-6322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