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4335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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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鹏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4〕38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6-07 11: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4〕38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鹏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赵光东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潭牛至文昌市省际公路旁华侨农场大门入口50米处 |
联系 电话 |
183089****33(受委托人:杨某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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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206831979******1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91460000MA5T5KT2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对 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于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环境卫生整治固化垃圾及违建垃圾临时堆放处置项目”于2020年开始建设并于同年11月份投入生产,建有石粉、碎石及机制砂生产线1条、水稳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有生活办公区、机制砂综合生产车间、水稳料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和产品堆场,项目目前为正常生产状态;你公司将项目生产时产生的固体废物(泥饼)拉运至公司位于文昌市文城镇造福村委会新上村青山岭砖厂隔壁位置地块(文昌市东路农场十九队青山岭砖厂后面)的沙泥晾晒场地进行堆放、贮存(合计拉运共80车,约共480吨),但未按要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运送项目生产产生的泥饼(固体废弃物)至沙泥晾晒场地堆放、贮存,但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已查明,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4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 2024年4月29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主持召开了关于你公司此案的听证会;后经讨论,我局决定维持原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84000元的罚款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 或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 。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文昌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琼海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 )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 文昌市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文昌市 司法局(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惠民路112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楼东5楼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