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5189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7-22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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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 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22 16:4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文昌文城腾达商行:
本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监处〔2024〕05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因联系不上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文综执监催〔2024〕39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