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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5268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7-09 15:49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25 15:4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综执罚决2024108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þ个体工商户

名称

文昌铺前陆拾叁副食商行

负责人

蔡云炯

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铺前村委会竹田村63号

联系

电话

1387*****69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60000****8DU7XF

本单位于2024327日对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单位)经营2瓶可口可乐牌“咖世家咖啡”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6日;保质期:(常温)10个月;净含量:300ml;贮存条件:置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及高温储存)已超过保质期。据你商行负责人蔡云炯供述:你商行于2023年9月6日,从文昌市铺前镇进生商行购进上述产品,购进单价为人民币6.25元/瓶,销售单价为人民币7元/瓶,共购进1箱,1箱有12瓶。上述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你商行于2024年3月7日,对外销售过1瓶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人民币7元/瓶。你商行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上述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但无法提供销售记录以及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等。现查明,你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咖世家咖啡3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75元。

以上事实有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文昌铺前陆拾叁副食商行涉嫌经营过期食品案件线索的函》(文市监函〔2024〕50号)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货票据》《现场笔录》、《证据资料》、《12345投诉举报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综执监强〔2024〕0587号)、《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 6  2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75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可口可乐牌“咖世家咖啡”饮料2瓶4、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75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十五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7年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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