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5267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7-05 15:47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25 15:4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94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þ个体工商户 |
名称 |
文昌铺前阿妹糟粕醋加工厂 |
法定 代表人 |
符英敏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新兴路(符英敏宅0号) |
联系 电话 |
18789****68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6903****98L2A9A |
本单位于2024年5月7日对 你加工厂生产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许可地址以外私设4口糟粕醋煮锅,但未进行设备布局变更。
2024年5月17日,你加工厂负责人符英敏向我局提供了你厂相关的检验原始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加工厂进行复查,发现你加工厂已按规定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保留检验原始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且你加工厂许可地址以外私设4口糟粕醋煮锅均已全部拆除。现查明,你加工厂存在生产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文昌铺前阿妹糟粕醋加工厂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函》(文市监函〔2024〕79号)号及相关附件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产品检验原始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