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5267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6-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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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7-25 15:2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78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þ个体工商户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名称 |
文昌文城米优蛋糕加工厂 |
负责人 |
郑海杨 |
地址 |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南里汇昌商业街A幢8号商铺 |
联系 电话 |
189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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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69****5RGGTT3M |
本单位于2024年4月9日对 你厂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3月18日生产的38种产品未按规定对每个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同时,你厂也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文昌文城米优蛋糕加工厂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函》(文市监函〔2024〕55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