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313-6/2020-93593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文昌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07-1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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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文府〔2020〕171号发布日期: 2020-07-22 11:35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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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20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精神,实质性启动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建设,保障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屋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搬迁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海南文昌国际航天城起步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实施、合理补偿、结果公开、以人为本、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及群众利益,保障群众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尊重当地群众生活习俗,依法对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补偿搬迁,力求搬迁安置对象的长久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有提高。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规划区用地18115亩,分为两个片区:八门湾片区用地17032亩、超算产业片区用地1083亩。凡坐落在本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和依法取得(或符合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均可依据本项目建设需要实施征收补偿。
三、安置对象及类型划分
(一)安置对象。
本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及依法取得(或符合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人均为搬迁安置对象;征收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以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作搬迁安置。搬迁安置对象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出人员”、“华侨”等3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依法取得分为:1.经依法批准获得的宅基地,按批准文件确权;2.1982年2月13日之前使用的宅基地,按使用现状确权;3.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9月24日使用的宅基地,在我省“面积限额(175平方米)”范围内确权;4.1999年9月24日后使用的宅基地,如果使用者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有关条件也在面积限额(175平方米)范围内给予确权;5.对于合法继承的房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依照规定给予确权。
(二)安置对象类型具体情形划分。
类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
类型二:被征地村民小组里有直系亲属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华侨”或“外出人员”户。
类型三:被征地村民小组里没有直系亲属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华侨”或“外出人员”户。
(三)安置对象的资格认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按照《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文府〔2018〕201号)规定执行。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开展成员资格认定要结合所在地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义务履行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
2.“华侨”和“外出人员”身份认定
本方案所称“华侨”是指原籍在本项目被征地村民小组,现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不含出嫁移居的人员)。
本方案所称“外出人员”是指原籍在本项目被征地村民小组,现户口已从本项目被征地村民小组迁出的人员(不含出嫁移居的人员)。
“华侨”或“外出人员”登记以户为单位,以迁出第一代“华侨”和“外出人员”作为基本户,并将随迁家庭成员以及在外出生的后代一并计入第一代迁出“华侨”和“外出人员”户主名下登记,不再独立分户。即不管“华侨”和“外出人员”的子女多少,均以1户登记,并按每户实施搬迁安置。
迁出第一代“华侨”和“外出人员”已故的,以其所有法定继承人登记为1户,并按每户实施搬迁安置。
“华侨”和“外出人员”的身份确认由本人提供护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或证明进行认定。
3.安置对象资格认定时间基准日:2020年4月9日。
四、安置方式
对住宅房屋搬迁安置采取选购政府统建公寓楼房、政府建设安置区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货币补偿等3种方式安置,搬迁安置对象可结合如下情况选择其中1种方式安置:
(一)安置对象类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可选择以上3种安置方式当中的1种方式安置。
(二)安置对象类型为被征地村民小组里有直系亲属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华侨”或“外出人员”户,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选购政府统建公寓楼房方式安置。
(三)安置对象类型为被征地村民小组里没有直系亲属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华侨”或“外出人员”户,只能选择选购政府统建公寓楼房、购买安置宅基地自行建房、货币补偿等当中的1种方式安置。
五、安置办法
(一)选择或购买政府统建公寓楼房安置方式。
由政府统一规划和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高层公寓楼房,并依据区域控规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铺面。统建公寓楼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90㎡、120㎡等2种,具体统建公寓楼房户型、面积和层高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安置对象原有的合法住宅房屋及生活类附属物实施评估核定补偿价格,结合政府统建公寓楼房的综合成本价格(扣除商业铺面的综合成本后核算),采取“多退少补货币平衡”方式进行产权调换(按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结算),调换后安置房采取划拨均摊用地方式办理登记手续。核定安排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不超35㎡/人,并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选择政府统建公寓楼房安置的,应根据政府统建公寓楼安置区的规划,结合该户应享受安置宅基地面积减去公寓楼房均摊占用地面积,核算其每户节约出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节约宅基地面积的70%统一预留安排安置地,并给予其相应份额的土地权益,可用于入股、出租和经营,具体经营管理模式由土地权益人共同商定,建设时必须服从规划,不得分割土地。对核算每户节约出的宅基地面积,该户可申请按照政府统一预留安排安置地的审核土地权益平均单价,核算其节约出的宅基地面积相应份额的权益价值,并申请货币补偿;申请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予其安排相应份额的安置地。
每户节约出的宅基地面积计算公式:(应享受安置宅基地面积 - 公寓楼房均摊占用地面积)x70%。
属于“外出人员户”或“华侨户”选择购买政府统建公寓楼房安置的,只对其原有的合法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和合法宅基地实施评估货币补偿,不给予其安排相应份额的安置地。
(二)选择安置区宅基地自行建房安置方式。
1.安置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
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安置区,重新安排宅基地给搬迁户自行建房安置,安置区规划宅基地类型为160㎡和120㎡等2种。安排安置宅基地与搬迁户原依法取得(或符合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农村宅基地面积挂钩,按“一户一宅,面积就近”的原则确定安置宅基地类型(即原依法取得宅基地面积≥140㎡的安排160㎡的安置宅基地;原依法取得宅基地面积<140㎡的安排120㎡的安置宅基地),并采取国有划拨宅基地方式办理登记手续。对具备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在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其唯一住宅的前提下,可依其申请给予分户后每户安排一处宅基地。对安排安置宅基地与依法取得原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相差部分,以“多退少不补”货币方式进行平衡,但享受“少不补”优惠政策且具备分户条件的搬迁户,合理分户后,每户只安排120㎡的安置宅基地。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统一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平均单价,并按平均单价核算其面积多出部分地价款进行货币补偿。搬迁户分户条件和唯一居住地的认定,由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结合调查实际情况,采取一户一议方式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原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公共场所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执行。
在本项目规划区内,属于政府建设安置区安排的安置宅基地,搬迁户必须按照本项目区控规指标条件,服从建筑立面风貌管控要求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建房。
2.安置对象为被征地村民小组里没有直系亲属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有合法住宅或宅基地的“华侨”或“外出人员”户选择购买宅基地安置的,以华侨和外出人员的登记户为单位,准许其在政府规划建设安置区内购买一块宅基地,面积120㎡,并按安置宅基地综合成本价(含征地费用、用地报批费用、“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收取使用宅基地费用,并采取国有划拨宅基地使用权方式办理登记手续。征收华侨和外出人员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宅基地的补偿,按评估确认价格进行核算货币补偿,并抵扣购买安置宅基地综合成本价后,以“多退少补”货币方式结算差价款。华侨和外出人员若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不按告知事项提出购买安置宅基地申请的或不按时结清差价款的,视为放弃准购权利,取消其购买安置宅基地资格。
(三)货币补偿方式。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农村宅基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经依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将相关补偿费拨付给产权人。
六、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及办法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评估补偿;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经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类型、结构、建筑面积等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经现场勘测确认后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数据确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由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商产权人选定有资质评估机构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委托评估手续,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折旧评估补偿,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基准日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评估协议书确定。对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可实行兜底价补偿,即以市政府审批实时公布的指导房屋建造价换算成货币兜底补偿给予搬迁户自行建设住宅房屋安置,对住宅房屋评估价格高于市政府实时公布指导房屋建造价标准的,按评估价格补偿,低于实时公布指导房屋建造价的,按实时指导房屋建造价兜底补偿。
(二)自行搬迁处置。对搬迁户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补偿,由搬迁户自行处置;对电话、水表、电表、电视、管道煤气、空调的自行迁移实行补助,标准:固定电话100元/部,水表500元/户,电表600元/户(三相电表1500元/户),有线、数字电视360元/户,管道煤气2000元/户。
(三)搬迁安置补助(不含外出人员、华侨)。选择安排宅基地自行建房安置,且搬迁户选择自找临时过渡安置房的,以户为单位拨付过渡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户每月5人以上(包括5人)标准1800元,5人以下标准1200元,补助过渡期为20个月,自被搬迁人腾空居住房屋之日起计发。过渡期满后,确因安置区建设造成无法按时交付安置宅基地给搬迁户建房的,适当延长过渡安置期限并按以上标准继续核拨延长过渡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报市政府审批为准。搬迁户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建房的,不延长过渡安置费。选择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费;选取货币补偿方式的,不拨付过渡安置费。
(四)按时签约奖励。被搬迁人在房屋评估结果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且在补偿款拨到其指定账户后15天内将房屋腾空的,政府按搬迁房屋评估价(包括正屋、横屋、厨房、卫生间评估价,不含装修部分费用及附属设施评估价)的20%资金给予搬迁户一次性奖励,但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拨付奖励资金要充分考虑搬迁房屋的关联性和整体性,奖励资金核算只针对搬迁房屋评估价不考虑搬迁户分户情况,属于楼房的奖励资金要整幢核算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约定搬迁户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书的具体期限,由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根据本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确定。
按政府规定期限自行腾空房屋或政府组织搬迁清理房屋,涉及家具等物资需要政府租赁房屋临时安放的,由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负责租赁房屋工作,相关费用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本项目征地搬迁成本核算拨付。
(五)停产、停业补助。因征收正在营业的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标准: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5%/月给予补助。
七、程序规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对象的确认程序
1.由搬迁安置对象申请,经被征地村民小组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核实后呈报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
2.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会同文城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搬迁安置对象进行调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其农村集体公共场所张榜公示5天;
3.公示期满无异议,文城镇人民政府需按规定对安置对象进行确认,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需依照本方案要求审批安置。
(二)“华侨”和“外出人员”安置对象的确认程序
华侨、外出人员登记及户数确认工作由本人申请,经所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后,报送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会同文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呈报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审批。审批结果在其农村集体公共场所张榜公示5天,接受监督。若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华侨、外出人员不按时提供其身份相关证明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三)选安置宅基地规定
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先后排序确定选安置宅基地顺序,同一天签订协议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排顺序。符合购买宅基地条件的,必须在结清货币款后,才能准予选安置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地点详见房屋搬迁安置地安排表。
(四)选安置房规定
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先后排序确定选安置房顺序,同一天签订协议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排顺序。根据“多退少补货币平衡”原则,需要补交货币的,必须在结清货币款后,才能准予选安置房。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父母跟随子女安置,独生子女户不独立设户进行安置。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分家立户的不作为独立安置户。
(三)五保户可申请由政府统一安排进入敬老院或统建安置房安置。确实属经济困难的五保安置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经文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政府采取帮扶措施确保其安置房面积达最低标准(35㎡/人),具体安置采取一户一议方式审定。
(四)搬迁户在征地范围内有多处宅基地和住宅房屋的,按一户一宅进行安置,其依法取得的原宅基地面积在核减安置宅基地面积后,剩余面积评估补偿;未依法取得(或不符合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的宅基地,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被征地村民小组实施补偿。
(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实际安置人数在6人以上的,安置户可向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申请合理分户安置。因人口多申请分户安置的,应采取一户一议方式审查,经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会同文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本项目指挥部审批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城镇人民政府与搬迁安置对象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搬迁安置对象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居住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给搬迁安置对象全额支付补偿费。
(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与被搬迁安置对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被搬迁安置对象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搬迁安置对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对征收学校、卫生室、村委会办公室等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由政府统一安排整体搬迁;搬迁祠堂、公庙、文物古迹等公用和文化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实事求是合理补偿。
(七)本项目安置区用地选址、政府统建公寓楼房用地,由本项目指挥部组织文城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审核拟定,并结合房屋搬迁调查情况提出搬迁安置安排计划,呈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布执行。
(八)本项目安置房建造成本价和安置地综合成本价,由本项目指挥部组织文城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呈报市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布执行。
(九)搬迁安置对象选取的安置房或安置宅基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搬迁安置费用中列支,搬迁安置对象应积极提供办证的相关资料。
十、搬迁安置的法律责任
(一)搬迁安置对象在原有房屋产权、使用状况、家庭人口、婚姻关系、房产继承等方面弄虚作假的,骗取安置或补偿利益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仅适用于本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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