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参加海南省第五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府办〔201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参加海南省第五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参加海南省第五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市体育教练员认真教学,体育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海南省第五届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海南省第五届运动会奖励办法(仅竞技体育项目)
(一)奖励标准
在海南省第五届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其奖励标准分别为:
金牌:每块奖牌奖励2000元
银牌:每块奖牌奖励1000元
铜牌:每块奖牌奖励800元
第四至第八名:每分80元
(二)奖励办法
1.运动员在海南省第五届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多项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2.集体项目在比赛中取得的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按海南省第五届运动会规程规定)。
3.教练员与其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同等奖励,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决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4.专职领队(限1人)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70%奖励;专职工作人员按该队取得的名次奖励标准的50%奖励。
5.为运动队取得优异成绩作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核拨经费给予奖励,奖金具体分配办法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制订。
二、审批
(一)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于比赛结束后,根据省下发的第五届省运会成绩册,经综合统计上报市政府审批嘉奖,奖励经费从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预留资金中追加拨付。
(二)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经报上级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发放奖金,取消荣誉称号。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办法由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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