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讯(记者周晓梦)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有序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着力从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信用承诺”转变,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环境风险防控,充分释放发展活力。
《意见》明确,要坚持制度改革创新、守住环境质量底线、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大胆探索环评制度改革,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约束,要求企业主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自身建设行为和排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
按照《意见》,改革举措共有10项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优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探索推进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试点工作、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推进园区环境基础信息共享,简化环评内容、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探索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新模式、推行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等。
在优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意见》提出三亚中央商务区、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文昌国际航天城、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免予开展规划环评,但应制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在推行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对违反信用承诺的失信企业及环评机构列入环保警示单位或环保不良单位名单,对环保警示单位应加大事中事后执法监管频次;对环保不良单位应实行严厉惩戒措施,其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告知承诺备案制,并推送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对遵守信用承诺的环保诚信单位,减少事中事后执法监管频次,并在相关环境政策中给予激励支持。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系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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