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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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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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FG-JC-0001 |
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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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规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 第二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 第七条 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
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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