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目 录
一、 部门职责
二、 职责边界
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三)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四) 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监管
(五) 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广告进行监管
(六)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监管
(七)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八) 城市影院经营管理
(九) 对印刷企业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 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旅游产业规划发展、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质量监督、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
研究提出旅游、文体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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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本市有关旅游、文体的政策、法规及发展规划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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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组织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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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管理全市旅游产业规划发展、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质量监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设施建设布局、经费综合平衡工作以及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
负责旅游科研和课题研究工作,拟定旅游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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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化艺术信息统计发布工作,做好文物保护有关统计、抽样调查和测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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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指导本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路线的开发建设和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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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有关旅游、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单位。 |
审批和管理有关旅游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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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和管理有关文化艺术和文物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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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和管理有关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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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和管理有关体育运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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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以及旅游新业态的旅游规划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旅游标示体系规划和建设;负责国家旅游发展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
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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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旅游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旅游标示体系规划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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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旅游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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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家旅游发展基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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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旅游商品规划、开发和管理;指导、管理、协调旅游景区(点)、旅游路线、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相关工作;制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文体活动;组织全市重点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有关产品审读、鉴定;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旅游、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指导、管理、协调旅游景区(点)、旅游路线、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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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文体活动 |
体育活动由体育局具体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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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重点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有关产品审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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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旅游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由旅游稽查大队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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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由文化稽查大队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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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批发放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指导、管理全市旅游市场、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和体育市场,以及其他提供精神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社会文化市场 |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批发放或吊销有关许可证;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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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管理全市旅游市场、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广播电影电视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和体育市场,以及其他提供精神产品与文化服务的社会文化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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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营业部、门市部)设立备案工作;负责经营旅馆备案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经营项目的审核;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和旅游设施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 |
负责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营业部、门市部)设立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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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经营旅馆备案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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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和旅游设施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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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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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综合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违法违规者;制定旅游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标准工作。 |
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 |
由旅游稽查大队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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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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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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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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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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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违法违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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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旅游人才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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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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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标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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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全市旅游产业规划发展、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质量监督、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旅游产业规划发展、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质量监督、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系统的队伍建设。 |
负责全市旅游产业规划发展、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质量监督、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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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旅游产业规划发展、旅游市场开发、旅游质量监督、文化艺术和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运动系统的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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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在业务上检查各乡镇(场)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室)的工作。 |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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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上检查各乡镇(场)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室)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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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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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体育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文化馆、市图书馆、市博物馆、市电影公司、市孔庙管理处、市业余体校、市体育训练点负领导责任,并指导和帮助其开展各项活动。 |
对文化艺术和文物下属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其开展各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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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下属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其开展各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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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运动下属单位进行指导,帮助其开展各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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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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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旅 馆 业 安 全 监 管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酒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
1、《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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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事故发生后,旅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
文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负责酒店中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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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旅游文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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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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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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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酒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对酒店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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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旅馆业工商登记,查处旅馆业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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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 行 社 安 全 监 管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
负责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登记事项审核;旅行社安全事项排查 |
1、《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国发【2015】62号)附件第143项 |
某旅行社游客所乘坐的一辆旅游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该起事故涉及我省旅行社组织的多名游客,事故发生后,省市两级旅游部门作为旅行社的审批部门,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慰问家属、看望伤员,配合当地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处置善后事宜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旅游车辆的资质的审核与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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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旅行社工商登记,查处旅行社无照经营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3 |
旅 游 景 区 安 全 监 管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
负责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事项;对旅游景区安全事项排查 |
1、《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2、《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3、《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某游客到某景区游览,恰逢节假日,发现该景区自行对门票进行了涨价。对此游客向该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投诉,各相关部门派出调查组对游客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解,针对景区涨价事宜进行了处理 |
市公安局 |
指导旅游景区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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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
对旅游景区价格调整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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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负责工商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的不法经营行为 |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4 |
文 化 市 场 行 政 执 法 |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
对文化市场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对各类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
1、《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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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文化行政执法队派出人员为完成打击教育类非法期刊的任务。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同时,通过向举报人和受骗人了解情况、核查汇款单据、调查期刊的印刷、发行情况等,获得了很多可靠的破案线索,为侦查工作的进展顺利提供了有力保障。经过长期侦查,在犯罪嫌疑人租住处,查获《中国教育科研》、《教育视野》等非法杂志以及收据和票据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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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对各类非法出版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查处;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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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文化执法检查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旅行社;
(二)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
(三)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单位;
(四)旅游景区景点;
(五)其他涉及旅游环境质量的场所及活动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无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旅行社和旅游者未经协商一致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及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
(四)导游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五)旅行社未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以及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
(六)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未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未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游经营者发布信息不真实、准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八)旅游经营者的设施和服务低于相应质量标准等级,或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行为。
(九)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未依法公告景区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以及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行为。
(十)旅游经营者未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未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旅游条例》、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二)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参加检查活动。
(三)检查前准备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
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四)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五)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意见;执法建议等。
(六)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委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二)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定期向社会通报。经检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收回补助资金等处理。
(二)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用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接收节目、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使用中央境外平台专用解码器情况。
(三)许可证有效期延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四)用户执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安全接收管理规定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的方式进行,或委托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和整改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用户申请,实地检查许可用户卫星设施的安全性和接收的境外卫视节目是否与许可证核准内容一致。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法行政处罚。委托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二)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三)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四)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开办机构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是否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可委托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检查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及时整改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依申请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主体进行检查和审核,合格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有违规行为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三)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广播电视台的频道、频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规范播出。
(二)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频率的审核和报送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市广播电视互联网监察监测中心对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频道频率进行监测。
四、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时抽样观看的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监测信息对违规的播出机构诫勉谈话、下发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广告进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频道、频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全市播出机构的频道频率播出的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时的抽样检查。
四、 监督检查措施
抽检日常播出广告。
五、 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监测信息对违规的播出机构诫勉谈话、下发整改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6号)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监管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传送服务机构是否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管理办法》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容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服务。
(二)检查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的设施、场所及人员。
(三)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是否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重要保障期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度审核;随时抽查;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到服务对象办公场所检查设备、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先检查书面汇报文件,然后到服务机构所在地实地检查。符合要求的,同意初审并向总局申请换发《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整改到位,拒不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年审不予通过,不颁发《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违规擅自超范围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 年度审核不合格并在限定期限未整改的,取消许可证。
(七)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2号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及各专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做好技术、人员、资金、制度等方面的保障和管理,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在重大节目、传统节目交季度、年终开展安全播出考核工作。
(二)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文体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调阅监测数据。
(三)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调查了解。
(四)进行综合考核。
(五)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或相关安全播出机构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等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安全播出考核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
(八) 城市影院经营管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成立的城市影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城市影院是否按相关规定使用售票软件售票,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做好放映工作,是否按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各影院票房上报情况,同时也采取临时抽查、随机走访等实地检查形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数据情况,要求存在问题的影院进行情况说明,必要的时候可以实地走访、了解具体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各影院票房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月报,根据月报反映的数据情况,对存在疑点的影院进行走访、了解实际情况,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判断是否属于违规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违规电影院,由市电影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暂停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停用时间视电影院违规情节酌定。对于未按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影院,将向其下发催缴通知书,仍不缴纳的,上报省电影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对印刷企业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印刷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是否擅自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印刷业经营者落实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情况。
(三)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印刷法规培训并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
(四)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等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是否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五)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是否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六)印刷业经营者是否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并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到印刷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二)专项检查:进行专项突击检查。
(三)年度核验:对印刷企业进行全面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文化市场执法部门通过日常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或根据情况召开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中央及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和要求,沟通信息。
(三)召开有关印刷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法律法规学习。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前准备: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
(二)实施检查:对确定检查的重点企业,以查阅资料,现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要求,现场反馈。
(三)整改落实:根据检查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交由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印刷企业有违犯《印刷业管理条例》经营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二)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5.19中国旅游日宣传活动 |
向国内外游客展示文昌市旅游产品和服务,为游客提供大幅度优惠服务。 |
市场开发室 |
63230316 |
2 |
中国(海南岛)欢乐节 |
突出全民参与、全民同乐的特点,融合购物、美食、艺术、生态、文化等多种元素,实现“宣传旅游新业态、营销旅游新产品、推广旅游新线路、创造旅游新效应”的目标。 |
市场开发室 |
63230316 |
3 |
接受旅游咨询 |
接受游客的旅游咨询,并及时处理。 |
旅游执法大队 |
63235238 |
4 |
旅游信息发布 |
通过阳光海南网,南海网,旅游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旅游信息、旅行指南,为公众出行提供指引,方便公众出行。 |
市场开发室 |
63230316 |
5 |
全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
费开放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
市图书馆 |
36906135 |
市文化馆 |
6322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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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化惠民演出 |
1.组织全省职业文艺院团送戏(歌舞)到城乡、农村演出。 |
文化管理室 |
63230316 |
2.按计划在省内“老、少、边、贫”地区开展琼剧下乡惠民演出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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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计划组织琼剧、舞蹈等惠民实训演出,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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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
开展直播卫星、无线数字化、应急广播等公共服务,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
广电管理室 |
63230316 |
8 |
公益电影下乡活动 |
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公益电影和专项活动。 |
广电管理室 |
63230316 |
9 |
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 |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开展著作权知识宣传活动、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和“绿书签行动”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宣传打击侵权盗版整治行动成果。 |
出版管理室 |
63230316 |
10 |
中国“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 |
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文化遗产日”,在全市举办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相关政策。 |
市文化馆 |
63225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