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8-06-12 11:06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LW-XK-0004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7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7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20161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8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