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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未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的;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报送旅游主管部门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1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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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LW-CF-0010

对旅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未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的;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报送旅游主管部门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旅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价等信息报送旅游主管部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旅馆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旅馆未悬挂星级标志或者旅馆专用标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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