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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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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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LW-CF-0004 |
对旅行社或者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暂扣导游证后仍从事导游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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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2013年第3号令)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50号令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旅游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第35号公告) 第七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第64号公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营业执照:(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擅自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 (三)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的;(四)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并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第63号公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四)暂扣导游证后仍从事导游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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