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农业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市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二)对市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五)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六)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七)对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动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八)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监督管理
(九)对文昌市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十)对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扶助建设沼气户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组织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的调研。 组织和指导农业系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承担或组织、协调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 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2 组织和协调农口各单位的关系,沟通其与市委、市政府的关系,完成全市农业和农村的各项工作任务。 组织和协调农口各单位的关系。 沟通其与市委、市政府的关系。 完成全市农业和农村的各项工作任务。 3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 依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的审计。 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 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4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引导农业产业机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核准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5 促进全市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制定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各镇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促进全市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 提出农业保护政策建议。 指导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经营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工作。 负责协调指导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发展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农产品运销工作,提出大宗农产品的流通及价格调控政策建议。 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6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上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 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负责牵头组织农业标准化工作。 7 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查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组织、监督市内动物防疫、检疫,监测疫情并组织扑灭。 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8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全市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 监测、发布全市农业灾情,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9 组织本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 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的相关工作。 10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的发展。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休闲农业等的发展。 11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研究、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市外、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 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 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研究。 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 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 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指导农业科技教育工作。 13 管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管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 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 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 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14 负责推进全市农业系统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受理全市农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重大农业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负责全市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治理整顿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推进全市农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组织实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受理全市农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重大农业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 负责全市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治理整顿工作。 15 负责全市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指导工作。 指导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发展。 16 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统计;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负责全市屠宰行业统计。 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17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检查指导各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 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关于发展热作和水果产业的政策法规。 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关于发展热作和水果产业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关于发展热作和水果产业的政策法规。 具体由市热作中心负责实施 编制全市热作和水果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生产。 执行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热作水果病虫害防控及检疫的法律、法规。 19 负责全市热作、水果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负责热作和水果的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抓好创建热作生产示范基地工作。 负责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推动农业技术和科技成果进村入户,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20 负责组织培训基层热作技术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广大热作种植农民,开展热作和水果生产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高全市的热作和水果生产技术水平。 组织单位技术人员下乡宣传科普知识,配合有关单位办好科普大集市。 组织技术人员现场解答农民在种植中遇到的难题。 举办各种热作、水果、生产技术培训班。 21 负责全市热作和水果的病虫害防控工作。 深入调查掌握全市各个热作区域和各个时期热作病虫害发生的特点,及时准确发布病虫情报,科学性地指导防治工作。 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全市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与消灭工作。 搜集和整理测报资料,建立健全病虫情原始资料档案。 22 负责全市民营橡胶的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民营橡胶的生产管理工作。 23 负责全市热作和水果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收集、整理、传递热作科技和产品运销信息,总结交流技术推广经验和市场信息,搞好信息服务工作;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资料。 24 落实国家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省农业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落实国家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务。 具体由市热作中心负责实施 落实省农业厅部署的工作任务。 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 25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 贯彻落实国家《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具体由市农机中心负责实施 27 负责研究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引进、示范、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和应用水平。 负责制订年度本市农机化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及按照计划实施。 创建示范基地引进新农机具、新技术及示范、推广、使用。 28 负责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及农业机械化统计信息工作,指导农业机械投入农业生产、抗灾、救灾和农村经济建设。 负责对全市农业机械数量进行统计,建档备案。 负责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 29 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考核、核发驾驶证(操作证);负责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年检;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教育。 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登记的受理和审核,2个工作日内核发牌证。 负责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农机驾驶员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操作证)。 负责对农业机械年度检验的受理和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结。 30 负责农业机械项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负责对国家下达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进行前期资金预测上报。 负责制订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方案并实施。 31 负责农业机械操作技术、维修技术的培训及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等工作。 负责对农民机手进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的培训。 具体由市农机中心负责实施 负责核发《农业机械维修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2 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淘汰及协助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对使用期限到期农业机械登记,造册及注销报废。 协助市农业局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33 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农机局和市农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 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农机局和市农业局年度下达工作任务。 34 负责编制全市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掌握农技推广情况,做好技术情报工作。 负责编制全市农技推广项目、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作物种子推广、制定和实施植保检疫工作、制定全市土肥推广、制定农村环保能源推广等工作计划。 具体由市农技中心负责实施 承担农情统计、农业基点调查采集工作。 负责做好农业科技档案、资料、情报的收集。 35 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引进当地需要的新技术,新品种,经过试验、示范,然后普及推广。 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承担粮产、经作、果树、瓜菜等项目的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推广。 承担新品种的品比、引种试验、示范,然后普及推广。 积极推广植保科技成果,指导农民及时防止病、虫、草、鼠害。 推广普及省柴炉灶,承担沼气、省柴灶、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应用的试验示范项目。 36 运用综合技术,建立不同类型的示范点,树立高产优质增产样板,做好供、储、运和加工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运用综合技术,建立高产、优质、增收的农业示范点。 应用土壤普查成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建立不同类型的高产示范点。 农作物种植收获后,做好供应、储蓄、运输和加工打包等方面的技术服务。 37 开展作物栽培、土壤肥料、植保检疫、农业环保等方面的专业调查,规划设计,分析化验,监测预报,综合治理。 调查全市土地土壤资源,分析化验监测,提出改良利用意见。 具体由市农技中心负责实施 开展植保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全市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指导农民利用生物能源,以沼气为纽带,发展热带生态农业。 掌握全市各个农业区域各个时期的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准确发布中、短期病虫预报,及时进行综合治理。 38 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科学务农水平。 负责全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培训农民技术员和科学示范户,提高农民科学务农水平。 培训农村能源技术方面的农民技术员。 抓好基层测报人员技术辅导,搞好植保专业队及植保公司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群众测报水平。 39 建立健全乡镇、村技术服务网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开拓技术市场,推行有偿服务。 在各乡镇甚至在各村委会建立健全的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组织开展以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并开拓技术市场,推行有偿服务。 40 实行推广和经营相结合,兴办经营实体。 实行推广和经营相结合,兴办经营实体。 41 加强与科研、教学等单位的横向联系,开展综合服务。 组织本单位的技术员到各高校进行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保持与农业科研单位的联系,并做好信息交流工作。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食品安 全监管 文昌市 农业局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文昌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文昌市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文昌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 卫生局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会同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清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 商务局 组织拟定全市商贸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文昌市畜 牧兽医局 负责动物检疫工作。 文昌市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 农药 监管 文昌市 农业局 做好本文昌市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文昌市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及其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销售企业,某一段时间,当工商、农业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企业多时每天都有检查,甚至一天有多批检查,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文昌市农业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摸索出日常监管农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积累了经验。 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对农药管理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餐饮业、团体伙食单位食用农产品的检测。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文昌市 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文昌市 卫生局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文昌市农业局(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权限的通知》。 1、文昌市财政部门(综改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镇、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2.文昌市农业局(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指导各镇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审查工作;3.各镇政府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筹资筹劳方案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初审后向财政、农业部门申报,申报通过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兑现剩余财政奖补资金。 文昌市财政局(综合改革办公室)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筹集、分配、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初审、实施、验收、资金拨付。 4 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 文昌市 农业局 依法对粮、油、菜等植物种子、种苗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某企业投资发展种苗种植行业,培育多种作物,其中涉及绿化造林、经济用材林、观赏用途林木种苗类归林业部门监管,食用作物等特殊用途归农业部门监管。如鲜切叶切花、观赏兰花等归林业部门监管,收获果实、菜等食用部分归农业部门监管。 文昌市 林业局 依法对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真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施监管。 5 财政支农专项 文昌市 财政局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文昌市级农口部门向文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或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文昌市财政局对文昌市级农口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文昌市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文昌市 农业局 (各农口 单位)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文昌市 审计局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文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6 农村环境治理 文昌市 农业局 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管理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配合省厅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文昌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管理职责。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配合省厅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乡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文昌市农业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7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担全市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食品原料存在农药残留,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后,同时向文昌市农业局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文昌市 农业局 文昌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从种植至销售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文昌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文昌市 卫生局 文昌市卫生局会同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文昌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文昌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建议,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文昌市 商务局 文昌市商务局负责拟订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 公安局 文昌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文昌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文昌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文昌市公安局依法提请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8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 文昌市 农业局 负责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1、《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 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9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昌市 农业局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证管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后市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企业及车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常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文昌市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文昌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文昌市 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文昌市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文昌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文昌市 邮政局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0 农药广告监管 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农药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八条; 2、《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 某农药广告中宣称该产品“无毒、无害、无残留”,并利用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文昌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广告主进行处罚。 文昌市 农业局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11 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简称“双打”) 文昌市 农业局 以农药、肥料、种子、种苗等为重点,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对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监督检查,深挖制售假劣农资源头,查处制假售假、无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以及违禁农药检查,完善农资质量追溯体系,对不合格的农资采取下架、退文昌市、召回等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014年5月22日,工商部门对某货车上载有的印有“牛栏山”字样的白酒进行检查,发现该白酒外包装工艺粗糙,标识模糊。经请“牛栏山”商标权所有人现场鉴定,认定上诉白酒为假冒“牛栏山”驰名商标的白酒。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货车上共1597箱白酒(价值约19万元)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由于该案案值较大,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以上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6月20日,工商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本局打击商标侵权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移送机制,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和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文昌市 公安局 侦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民众投诉或举报、自行发现、公安部督办等渠道获得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案件侦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民众投诉或举报、自行发现、公安部督办等渠道获得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案件。 文昌市 人民检察院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公安机及时立案查处,及时批捕、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及时查办侵权假冒领域的职务犯罪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进行移送,监督公安机及时立案查处,及时批捕、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刑事案件,及时查办侵权假冒领域的职务犯罪。 文昌市 人民法院 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发布关于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指导性司法文书和典型案例,对新类型商标侵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发布关于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指导性司法文书和典型案例,对新类型商标侵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发布关于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指导性司法文书和典型案例,对新类型商标侵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完善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销毁的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督考评。 文昌市 商务局 牵头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2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制订实施强化市场监管协作行动计划。牵头负责开展旅游纪念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牵头负责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农村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强化执法办案督办和激励机制,发挥维权中心的支持协助作用,建立健全网上专利纠纷案件办理机制。以高新技术和民生领域为重点,加大打击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力度。积极开展大型商业场所、展会专利执法维权。 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健全监管制度,深化生产加工源头治理,强化重点网站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和在线监测,收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信息,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上报违法犯罪线索。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对各类产品集中制造地区、侵权假冒案件高发地,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监督检查,查处侵权假冒、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加强成品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计量监管。以建筑材料、汽车零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有机产品和消费品为重点,深入开展“质检利剑”打假战役。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瘦身钢筋”的行为。推进质量信用信息公开,公示质量守信和失信企业名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侵犯地理标志违法行为、重点区域质量问题、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等专项整治。 文昌市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行为。 文昌市旅 游和文化 广电出版 体育委员会 加强对网络(手机)游戏、音乐、动漫内容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行为。加强印刷复制发行特别是网络发行日常监管,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专项检查。打击针对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配合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扩大版权重点监管范围,把应用程序(APP)等新型传播方式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印刷复制发行特别是网络发行日常监管,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专项检查。积极做好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建设,巩固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效;组织集中采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软件资产管理;推进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督导省内银行业企业软件正版化。 文昌市海防与口岸办 开展邮递、快件渠道专项执法,重点打击“海外代购”和“蚂蚁搬家”等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开展针对药品、食品和汽车配件等商品侵权行为中开展执法行动。 文昌市 邮政局 打击侵权假冒列为邮政行业安全监管常态化项目。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等协议客户的资格审查,签署不得寄递侵权假冒商品的承诺书。完善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包括政府、企业、用户在内的寄递安全责任体系。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自觉性。 文昌市 林业局 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在交易集中区域检查质量、许可、档案、标签、检验等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加强苗圃监管,开展苗圃执法检查活动,防范假、病、劣苗出圃造林。 文昌市 卫生局 开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全面核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情况,查处不符合生产条件、消毒产品非法添加药物以及抗(抑)菌制剂包装、标签、说明书虚夸疗效等 违法行为。 12 设施农用地管理 文昌市国 土资源局 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者与某镇政府、某村民小组签订用地协议书,并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在进行公告结果无异议后,向文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畜牧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由市农业、畜牧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附属设施用地建设方案、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同时,抄送各镇国土资源所,由国土资源所对所属设施农用地项目使用条件进行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 文昌市 农业局 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备案管理和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文昌市畜 牧兽医局 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承包土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及对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各镇人民 政府 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13 重大动物疫病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文昌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控制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市畜牧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文昌市 农业局 合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 14 生物多样性保护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配合省厅完成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配合省厅完成组织制定本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十个部门配合制定和实施计划。各部门按文昌市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 文昌市 农业局 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文昌市 林业局 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文昌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本文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组织、指导本文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负责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 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 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15 农村环境保护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配合省厅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贯彻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省厅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市规建局负责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负责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置和绿色植保技术推广等,建议发由市农技中心征求意见)。 文昌市 农业局 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文昌市 住建和城乡规划局 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16 土壤污染防治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牵头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如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原料中重金属的使用,住建和城乡规划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中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负责垃圾处理场服务期满后的妥善封场和污染防控,飞灰填埋场。 文昌市 农业局 负责监督落实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文昌市 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负责监督落实工业污染防治工作。 文昌市 住建和城乡规划局 负责监督落实城镇集中治污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17 植物 检疫 文昌市 林业局 负责实施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 一辆装载有各种品种的花卉、种苗在某地行驶中被查获,发现没有办理相关检疫手续。随后农业、林业都按各自权限进行检疫、补检,并作相关处罚。对综合性种苗花卉市场,市农业检疫、林业检疫等部门都加强了日常巡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头执法等问题积累经验。 文昌市 农业局 负责实施包括粮、棉、油、麻、 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 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 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的检疫,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管。 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 18 种子、种苗品种审定 文昌市 林业局 对主要林木品种进行审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 某科研机构培育出新品种植物,适用于主要造林绿化树种、经济林树种、观赏植物等归林业部门审定。其余种类归农业部门审定。 文昌市 农业局 对省级主要农作物品种进行审定 19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通环节) 文昌市食 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文昌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1、《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文昌市 农业局 负责农产品从种植至销售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文昌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 林业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文昌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 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文昌市 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20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文昌市 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2、《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报告;市水务局入职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市农业局负责对其他有毒物质行为的监督。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捕捞活动行为的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取土、采石、采矿或者其他采矿的监督。清澜海事局负责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造坟墓的行为。市畜牧医局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乱弃或掩埋动物尸体的行为。 文昌市 水务局 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乡镇自来水,地下水开采、供应,水质监管,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文昌市 卫生局 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文昌市 农业局 负责监督对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权的其他有毒物质的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市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农业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市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市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农业局在实施市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
(八)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对市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市农业局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农业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接情况:对市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工作承接落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
(二)审批情况:对市农业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办理,依法予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依法开展现场审验,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颁发证照,严格执行国家和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审批费用;
(三)管理情况:对市农业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等信息,按时按规报备、归档,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开展许可后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不定期抽查、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一次)、或者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备案审查以及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委托部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市农业局对各市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抽调人员组成检查工作组;
(三)到各镇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检查结果,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下发整改通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由以下情形的,市农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并依法注销其审批证照:
(一)受委托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被审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审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审批的, 市农业局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受委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及其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海南省行政审批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受委托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涉农收费主管部门及收费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省和市减负政策落实情况,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情况,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各种摊派和侵害农民权益问题的情况,以及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明查暗访方案(专项或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
(二)抽调人员组成明查暗访工作组(或检查组);
(三)到各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汇总明查暗访(专项或综合治理)结果,下发案例整改通知;
(五)各地对查到的案例开展整改,对违规收费进行清退;
(六)汇总整改结果,下发暗访案例整改情况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制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意见,每年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明查暗访,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或综合治理;宣传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查处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查到的违规收费款项进行清退,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农业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农业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产主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一次。
(二)检验检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市县两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
(三)分析会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农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要求,全面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积极争取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市政府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地联大户、农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工作部署和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道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制定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八)信息公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的咨询、查询方式,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红黑名单”。畅通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业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市农业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农业执法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局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市农业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市农业局可以发放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农业生产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放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局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六)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市农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2至3次专项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1年的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1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农业部门为主,针对农时季节、重要农作物生产关键时节、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局报告,或由市农业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农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农业部门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各农业部门除每月向市农业局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要遵守《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农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农业投入品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与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行为或者农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农业投入品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七)对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地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中制度是否完善、措施是否到位、工作是否规范、保障条件是否完备,并对其工作成效以及遵守相关植保、植检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一)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部署和防控效果等情况;
(二)农作物病虫害调查、监测、预报以及病虫信息发布的规范情况;
(三)植物疫情监测普查、疫情报送规范情况;
(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植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情况;
(五)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防控农作物病虫害,和疫情封锁控制以及联防联控情况;
(六)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响应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七)指导、督促农药使用者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计划)情况;
(八)违规宣传、推介、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产品、技术行为。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市级督查、市级抽查等方式进行。
(二)不定期督查。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和植物疫情情况,组织全市性、或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责任制考核。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工作要求等。
(二)组织开展督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反馈。总结汇总检查情况,通过情况通报等形式反馈检查意见,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组织整改落实。督促各地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病虫害和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有违法情形的, 分别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按照相应法规规定处置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不力,或防控效果不理想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加大科学防控力度。
(二)公布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考核优秀的给予表扬和资金补助;不合格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三)发现违反《植物检疫条例》、《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督促当地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监督管理
(由市热作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市橡胶种植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不含农垦)的地方农场、农户和企业(以下简称:植胶者)。
(二)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方式。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每亩补贴33株袋育小苗或籽苗,每株补贴7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元,省财政补贴2元。
(四)补贴品种:热研7-33-97、热研7-20-59、大丰95、PR107、RRIM600、文昌11、文昌217、热研8-79等品种。
(五)供苗标准:定点种苗基地供应的橡胶良种苗木要求袋装芽接苗2蓬叶老化以上,植株健壮无病虫害,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种苗。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补贴范围:1、海拔高度超过350米,坡度25度以上山地种植的。2、毁坏水源林、生态林种植的。3、植胶人没有备好植胶土地的。4、植胶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全市计划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面积检查。
(二)橡胶种植户申请检查。
(三)配合省农业厅惠农项目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市热作主管部门配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本市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我市民营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行市和省级两级验收机制。市验收为初级验收、省级验收为终级验收。市验收由热作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组成:市热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镇政府及有关专家等;省级验收人员由省热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组成。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申报:植胶人要真实、规范、不漏项填写《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
(二)核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植胶人的植胶土地和填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村委会对植胶人的申请进行汇总并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负责人在《审批表》做出初审意见并签名(注上联系电话)盖章。
(四)审批:植胶人将经审核的《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公示情况证明等材料报市热作主管部门审批。
(五)购苗:植胶人凭《审批表》到定点种苗基地签订《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购销合同》,按扣除袋育小苗、籽苗中央补贴5元/株和省补贴2元/株后的差价款后购苗。定点供苗基地收款人和植胶人同时在交款收据上签全名;定点供苗基地出苗人和领苗人同时在出苗单据上签全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格;采取欺骗手段已获取补贴的,依法追回。
(九)对文昌市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由市农机中心负责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农业机械维修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开业条件要求。
(三)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四)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是否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五)农业机械维修者是否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开展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或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查验进货和维修记录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一)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提供《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维修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农机维修配件进货记录、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等资料。
(三)进入监督检查对象经营场所实地查看维修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实地检查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时,必须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向被检查人反馈。
(四)整改落实。督促被检查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记录。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轻微能立即纠正的,应现场监督立即整改。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后,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农业机械维修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对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扶助建设沼气户监督检查
(由市农技中心负责实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建设户用沼气农户、申请建设养殖小区沼气的农户或者业主、申请建设沼气服务网点的农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核实申请人所填申请表信息,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2)对于所批复申请扶助建设沼气项目的,是否有专人管理。
(3)在扶助建设施工过程中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工程保质保量的进行。
(4)对沼气建设资金要严格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申请扶助建设户用沼气的,检查是否建有8立方米左右的沼气池,改造圈舍和厕所,改造厨房等。
(2)申请建设养殖小区的,检查申请小区是否建有沼气总池容为150立方米,其中包括厌氧池、水封池、沼液塘和安装30至50户供气管道、炉具等。沼气管道与用户的距离不宜超过两公里。
(3)申请建设乡村沼气服务点的,检查所申请的服务网点是否有购置抽渣车1辆和维修工具1套、配备摩托车1辆,设立固定服务场所,设置配件货架,公开服务电话,提供沼气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申请户申请资格开展检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2、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建设人员的监督检查。
3、对工作人员是否有做到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的监督。
4、沼气投入使用后,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在项目批复前期做好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做好实地考察,做到不错批,和不漏批。申请合格通过的,给予扶助建设。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实施,高效益管理。一要实行沼气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制。对沼气建设资金要严格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二是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市沼气办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已竣工的沼气池逐个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确保农村沼气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使用。
3、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对所扶助建设的沼气定期管理,也可以组织培训的形式,让技术员向用户传授安全使用和维修护理的知识,确保安全使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对递交申请扶助建设沼气项目的要做好审查工作。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做好沼气工程建设的事中监督,事后严格验收等工作。
3、检查结果汇总。做好扶助沼气工程建设的工作汇总,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方案,确保安全施工,以及沼气投入使用后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5、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人员和申请扶助建设沼气的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递交申请建设沼气的主体,进行严格审查,提供资料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户,不给予批复通过。
2、在扶助建设沼气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做好事中监督,科学施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并做好整改方案。对于沼气建设资金要严格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沼气项目建设完成后,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市沼气办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已竣工的沼气池逐个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且不给予拨款,整改合格后方可。
4、对投入使用后的沼气池,实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护理,防止安全隐患发生。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举办各类 农业展会 |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交易会。 |
市场与经济 信息室 |
63331518 |
2 |
发布提供 农业信息 |
发布农产品市场行情信息。 |
市场与经济 信息室 |
63331518 |
发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重大植物疫情信息等。 |
种植业管理室 |
63330349 |
||
3 |
政策咨询 服务 |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新型经营主体等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 |
农村经营管理室 |
63330349 |
4 |
提供农业 技术服务 和培训 |
开展农民科技教育师资培训。 |
科技教育室 |
63330349 |
开展农村成人农业技术中等专业学历教育。 |
||||
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
||||
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
||||
5 |
开展农业 检测 |
提供农产品及农药残留检测服务。 |
文昌市检测站 |
63250918 |
6 |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
农产品质量监督举报电话。 |
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室 |
63330232 |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监督举报电话。 |
文昌市农业 执法大队 |
63330232 |
||
7 |
热作和水 果生产咨 询服务 |
接受农民在种植中遇到难题的咨询。 |
文昌市热作中心 |
63222386 |
8 |
举办各类 培训服务 |
在全市各乡镇举办栽培技术及病虫害防治培训班。 |
文昌市热作中心 |
63222386 |
9 |
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对全市拖拉机手无证驾驶、违章超载、人物混载等行为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防范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
文昌市农机中心 |
63222298 |
10 |
农业信息化咨询服务 |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发布《病虫情报》,通过农民信箱和农技中心网站发布《病虫情报》和涉农政策信息等。 |
文昌市农技中心农作物病虫 预测预报站 |
63222167 |
11 |
有关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咨询服务 |
进行技术咨询和病虫诊断、植保信息发布、害虫抗性监测和防治。 |
文昌市农技中心植物保护站 |
36919110 |
12 |
耕地肥力指标检测 |
负责全市各区域和农户所报农田进行土壤肥力分析化验和监测,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确保农民增收。 |
文昌市农技中心土壤肥料站 |
63222167 |
13 |
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广大农民进行科技培训 |
做好农技培训工作和科技入户工作。 |
文昌市农技中心农技推广站 |
63222167 |
14 |
农业科 普宣传 |
组织农业科普宣传和送科技下乡活动。 |
文昌市农技中心农技推广站 |
63222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