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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号牌核准

发布时间:2016-07-14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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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许可

NJ-XK-000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号牌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7号,自20115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1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文昌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流程图

1、事项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2、申办主体:所有人

3、办理结果:核发拖拉机行驶证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本辖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材料:

①(机构代码证)、本人身份复印件1份;②购机发票或者合法来源证明;③拖拉机出厂合格证明;④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⑤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⑥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7、责任人:张其才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叶宁宁

办事员

13627559777

1天

审核

华世壮

办事员

18689878887

1天

审批

云大新

审批办主任

13807612718

1天

办结

朱运盛

办事员

13876095340

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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