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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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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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NJ-XK-000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和号牌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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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7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
文昌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流程图
1、事项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2、申办主体:所有人
3、办理结果:核发拖拉机行驶证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本辖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申请材料:
①(机构代码证)、本人身份复印件1份;②购机发票或者合法来源证明;③拖拉机出厂合格证明;④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⑤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⑥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7、责任人:张其才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叶宁宁 |
办事员 |
13627559777 |
1天 |
审核 |
华世壮 |
办事员 |
18689878887 |
1天 |
审批 |
云大新 |
审批办主任 |
13807612718 |
1天 |
办结 |
朱运盛 |
办事员 |
13876095340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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