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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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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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NY-QZ-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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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场所及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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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备注此项权力从商务部门调整到农业部门。 市编办关于《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和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编发〔2014〕12号) 将商务局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农业局。调整后,农业局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
文昌市 农业局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场所及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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