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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场所及物品

发布时间:2016-07-14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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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强制

NY-QZ-0001

 

查封或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场所及物品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12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85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2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备注此项权力从商务部门调整到农业部门。

市编办关于《市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和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编发〔201412号)

将商务局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农业局。调整后,农业局负责起草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文昌市

农业局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场所及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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