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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4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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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检查

NY-JC-0001

对农药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8号,自20101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药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每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农药经营行为。

文昌市

农业局

 

 对农药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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