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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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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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确认 |
NY-QR-0001 |
负责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及其他作业现场的农机事故勘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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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
文昌市 农业局 |
负责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及其他作业现场的农机事故勘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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