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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对工业和信息产业省重点项目建设监管

(四)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科技技术、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以及发展规划、计划。积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洽,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积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洽,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2

研究分析掌握全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发展的情况,提出优化全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设;协调工业和科技信息化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改善工业和科技信息化产业投资环境,推进重点工业和科技信息化产业链锁的构建,培育和促进本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和协调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

研究分析掌握全市工业、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发展的情况,提出优化全市工业、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

协调解决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产业配套体系建设,指导行业质量管理,改善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环境

负责全市产业园区管理工作,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科学布局,促进产业聚集、企业集群发展

指导工业和信息产业园区软硬件环境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监测工业园区发展和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服务系统及联系渠道;建立文昌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发展网络,参与拟订工业、科技信息产业、节能投资项目引导目录。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信息服务系统及联系渠道

建立文昌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发展网络

参与拟订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引导目录

4

负责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落实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负责拟定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

协调落实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政策、措施,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和控制能源消耗总量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负责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节能法规、标准宣贯培训

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等产业政策,推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

负责市级民用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备案工作,监督相关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组织实施全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组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

参与拟订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做好工业低碳化工作

承担市节能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5

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负责信息产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宏观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综合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创新创业环境、人才培训环境、公共服务环境、交流合作环境的改善

承担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牵头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指导工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应对全市经济运行中有关重大突发事件,承担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6

负责全市工业、科技、信息产业高技术类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全市工业、科技信息产业和高技术类招商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企业申报全省工业和信息产业重点项目

负责全市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重点项目跟踪管理和协调推进,汇总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和投资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会同发改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中央投资专项资金,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7

组织本市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参与编制建设规划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加强全市工业和信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组织本市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的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参与编制建设规划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加强全市工业和信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

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促进专利技术与成果转化工作

8

组织参与有关工业、科技、信息产业和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组织参与有关工业和信息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组织参与有关科学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

组织参与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9

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工业和信息产业的保管、技术市场,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进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信息产业、技术市场工作,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进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政策,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负责全市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调工作

10

负责本市专利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助专利纠纷的调处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市专利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负责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培训、监督和指导专利申请、实施和保密工作

参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软件正版化工作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负责配合省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

11

负责全市工业、科技、知识产权、信息产业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工业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负责全市科技和知识产权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负责全市信息产业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12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3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节能管理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牵头全市节能降耗综合协调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工业领域节能工作,负责民有建筑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条。

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四条。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我市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市住规建局负责提供我市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示范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文昌市住房规划和城乡建建局

制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文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指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

        2                           

电力设施保护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编制全市电力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电力日常运行与调度;参与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条。

2、《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条。

3、《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各相关单位“三定方案”。

案例一: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处理。电力企业或公民向市工信部门举报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施工,工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通知电力企业对违章作业停电。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对未按规划审批建设影响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规定拆除违章建筑。

案例二: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高干植物处理。公民向市工信部门举报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高杆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问题,工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处理。之后电力企业应当通知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电力企业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修剪、砍伐。

文昌市公安局

负责并监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电力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电力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

文昌市住房规划和城乡建设局

协助电力企业做好全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批建项目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在全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建设

文昌市林业局

负责在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依法做好占用征收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配合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修剪、砍伐审批等工作;协助供电企业做好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林业生产活动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公路、水路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中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依法配合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用地和取土活动行为的查处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部门名称(盖章):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结合工科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局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局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有关措施

(一)在省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省工信厅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三)对工业和信息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和信息产业重点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施周跟踪、月碰头、季简报工作制度。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与园区、企业进行沟通协调,按月梳理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每季度印发工作简报,分析影响项目进度的主客观因素,提出工作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赴重点项目现场进行协调推进。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园区、企业的信息报送和项目推进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予以通报表彰或批评。

  

(四)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用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及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三)节能目标责任制等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

(六)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八)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监察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

(三)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有关产品、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检测以及拍照、摄像、录音;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书面监察,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如实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

(二)采取现场监察,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提前7日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案件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三)现场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现场监察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样品等。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实施节能监察需检测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进行节能检测。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论承担责任。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监察单位有用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整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二)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建议被监察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三)被监察单位有用能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或者处理的,节能监察机构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或者处理。

(四)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后15日内将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送达被监察单位。

(五)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被监察单位整改情况的核查。

(六)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在项目节能登记中弄虚作假,项目能源消耗量与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内容严重不符的;

(四)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五)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20%及以上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行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

    (二)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账;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节能技术推广

推广应用节能、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设备

文昌市节能办公室

63332308

2

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上岗培训

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能源计量、能耗计算办法、用能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

文昌市节能办公室

63332308

3

节能循环经济等业务咨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万家企业节能行动、节能惠民工程、节能技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清洁生产等有关政策咨询

文昌市节能办公室

63332308

4

节能、清洁生产政策宣传

开展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领域有关政策宣传。每年6月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好我市节能宣传周活动

文昌市节能办公室

63332308

5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指导平台机构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室

63331096

6

跟踪协调开展政银企保对接活动

组织平台机构开展银企保对接活动,帮助企业缓解融资困难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室

63331096

7

组织开展企业培训工作

通过平台机构以中小企业大讲堂或高级管理培训平台为载体,组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室

63331096

8

推进海南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工程和小微企业提升工程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自主品牌培育力度,积极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中小微型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工业经济室

63332308

9

开展科学普及工作

开展科技活动月活动;开展科技进村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民科普意识;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普统计工作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综合技术室

63331090

10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在每年的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面向社会公众和我市企业,宣讲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公益服务活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室

6333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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