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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或者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1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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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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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469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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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GK-CF-0006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或者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行为的处罚

 

【规章】《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201411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能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阻碍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义务的;(二)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三)其他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行为。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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