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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市本级财政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验收

发布时间:2016-06-21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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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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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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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GK-QT-0001

使用市本级财政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验收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信息化条例》2013925日通过。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信息安全和涉密系统的建设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第三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使用市本级财政拨付的财政性资金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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