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财政局责任清单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四)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
(五)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六)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七)融资性担保事项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 注 |
1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计划。 |
牵头拟订市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标准体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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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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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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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财政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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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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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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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本市财税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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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市直机关会议费、差旅费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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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镇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指导镇级组织开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
提出财力分配和财政收支预算平衡方案,组织编制年度财政总预算方案,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牵头部门预算编制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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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镇级转移支付补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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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组织落实总预算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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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资金结算划拨和市级财政的资金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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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财政收支报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镇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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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和汇总编制财政收支总决算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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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预决算公开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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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报部门决算、协助预算单位编报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
由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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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工资统发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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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工资统发单位工资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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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库支付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法定代扣款的划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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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办理工资统发工作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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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资统发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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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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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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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市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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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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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票据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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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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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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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益彩票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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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实施。 |
牵头制订国库集中支付各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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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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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本级财政的银行帐户管理和财政性资金存贷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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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对业务室经办市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负责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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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核算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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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清算、对账、核算等工作。 |
由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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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咨询、指导、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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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部门预算执行分析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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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拟定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及政策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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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实施公务卡、电子支付等财政国库配套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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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负责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对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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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人民银行文昌市支行国库及其他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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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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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管,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和统计管理,组织政府采购信息化推进工作。负责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等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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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出本市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
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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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研究提出本市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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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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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
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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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涉企财政专项资金。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发放的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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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参与国企单位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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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有企业的月度快报工作;负责国有(集体)企业财务报告和企业财务快报的编审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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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
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债务,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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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指导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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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市级储备粮油体系建设,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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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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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民小额贷款、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的管理和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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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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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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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相关部门编制及审核汇总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送市政府、省财政厅、人社厅和省计卫委审批后,再上报财政部、人社部和计卫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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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执行政府在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 |
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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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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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申报置换债券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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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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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的管理和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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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全市会计管理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职称报名工作;组织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全市农村会计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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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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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制度。 |
由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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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新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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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日常报账审核和会计核算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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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会计核算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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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账务初始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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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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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预算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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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预算部门(单位)日常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年度决算和实施会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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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算部门(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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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市乡镇核算站、卫生系统核算站会计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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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全市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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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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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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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
监督检查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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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财政预算执行、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的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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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的审理和复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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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财政部门内部收支管理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国有资本金管理情况、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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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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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财政资金动态监控工作; |
由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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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审计等部门开展相关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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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考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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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受理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人的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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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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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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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专家人才库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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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监督指导全市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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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镇级财政工作。 |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支农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财政支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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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拟订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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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 作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第二条;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 |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单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如出现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财政部门负责进行查处。 |
文昌市商务局 |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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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局 |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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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 |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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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 理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海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4〕49号)第五条、第六条 |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市级农口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或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对市级农口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
市各农口单位 |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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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文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不规范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当履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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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 作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担保基金的筹集、资金拨付、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
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海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琼银发[2003]130号);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2]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 |
妇女、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待业高效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向本市县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经办金融机构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给该申请者发放贷款。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的贷款情况,给经办金融机构拨付贷款贴息资金。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确认;帮助贷款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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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 |
负责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参与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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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
审核贷款人的申请;定期对贷款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指导帮助贷款人做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调配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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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商业银行 |
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贷款不良率达到规定比例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加强贷后检查,对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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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妇女联合会 |
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政策的宣传培训,指导妇女创业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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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一发放工资职责 |
文昌市财政局 |
按照市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市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实施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6]69号)第四条;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县财政工资网络统发工作的意见》(琼财支[2010]1125号)第二条 |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市人社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
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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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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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发单位 |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关部门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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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 作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市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市本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 |
市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由市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汇总审核,报市级、省级、中央等,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根据上级馈情况,将数据发回各地。 |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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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筹集、分配、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1]561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权限的通知》(文府办[2013]217号)。 |
1.市财政部门(综改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指导镇、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2.市农业局(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指导各镇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筹资筹劳审查工作;3.各镇政府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筹资筹劳方案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初审后向财政、农业部门申报,申报通过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按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兑现剩余财政奖补资金。 |
文昌市农业局(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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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 |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申报、初审、实施、验收、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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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轮换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1、《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64号);2、《文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文府[2016]186号);3、《文昌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文财企[2009]25号);4、《文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文财企[2011]15号);5、《文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文财企[2009]38号)。 |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农发行文昌支行于上年度12月下达下年度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于1月份将年度轮换方案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轮换。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市粮食局对轮换行为及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市财政局及时筹措、拨付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要及时回笼省农发行,同时市农发行及时发放补库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 |
文昌市粮食局 |
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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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检疫 |
文昌市林业局 |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方案设计、防治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协调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电力通讯发射塔,需要采购电缆、光缆等设备,采购前,电力部门、通信部门必须要求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中,避免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的含有松木的光缆盘和电缆盘。期间,电力、通信部门需监督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具体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及时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结束后将用完的松木材料及时烧毁或除害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做技术指导,并检查施工单位有否按照要求及时将松木材料烧毁或者除害处理。财政局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控制、除治等扶持资金的筹措,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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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
组织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重大技术难题的联合科研攻关;支持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用技术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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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电局 |
监督电力相关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时,应当将检疫要求列入采购合同条款;监督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单位,架设电力设施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 间、地点通报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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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
监督广电网络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必须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监督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施工单位,架设广播电视网络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防治检疫机构;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用毕的松木材料,并按照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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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治理 |
文昌市卫生局 |
负责市集中打击“两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打击“两非”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开展“两非”的清查活动;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终止妊娠手术和B超机的监查,对中孕以上B超监查实行定点和实名制度;加强对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实行终止妊娠药品专管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与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信息共享机制。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行政许可初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卫家庭发〔2015〕58号,2015年4月24日) |
根据有关规定和《文昌市集中打击“两非”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公安部门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卫生和计生部门开展非法行医点的集中整治和引流产定点单位的检查,并开展生育全过程管理督查,药监部门开展药品销售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经费,并进行监管。 |
文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孕情管理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明察暗访活动,会同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依规对发生“两非”行为的计生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卫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治理活动的总结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卫计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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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局 |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从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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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计生、公安、卫生、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及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销售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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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工商局 |
负责依法查处“两非”广告;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经营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以合法注册为掩护,开展“两非”中介业务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将因从事“两非”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关闭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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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妇联 |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广泛深入开展以社会性别平等和关爱女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会同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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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经费,并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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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招标投标工作 |
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负责全市工程项目招标核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 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琼发改招概审〔2014〕1437 号):第四条 5、《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昌市招投标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编[2010]3号) |
某项目建设单位先到市发改委申请招标核准,然后到市招标办办理招标相关手续,市招标办实施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
文昌市招投标办公室 |
负责对全市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招投标备案,组织开展全市招投标工作的联合检查和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法组建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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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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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督促各保险经办机构参与农业保险承保工作,草拟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及时安排、拨付和管理保险财政资金,督促资金使用并进行绩效考核。 |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文昌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6〕165号)第四条、第五条。 |
对开展的某政策性农业险种,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负责对镇政府承保计划和承保进度的追踪和落实;审核已承保的某险种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承保、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保险公司负责能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赔付等工作。财政局根据保险公司申请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审核情况,拨付该险种的财政补贴资金。 |
文昌市农业局 |
负责制定本行业(部门)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根据省、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积极组织指导投保和理赔,推进各险种均衡发展;审核本行业(部门)的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承保、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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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畜牧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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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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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热带作物技术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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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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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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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气象局 |
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气象分析等为农气象服务,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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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水务局 |
为农业保险提供风、洪、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服务,为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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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镇(场) |
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明确责任人,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完善配备农业保险工作所需的设备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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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
参加省厅组织的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保证考核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
1.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3.环保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 |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材料配合省厅完成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生态转移支付相关细则和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文昌市主体功能区划》,推进主体功能区试点建设,完善主体功能区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下达和检查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考核结果增减转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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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牵头组织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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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
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对传销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传销活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工作的检查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01年2月5日,根据举报,文昌市工商局、文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在文城镇水涯抓获两名传销嫌疑人,获取167人的传销组织架构图及参与传销活动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案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该案由文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
文昌市市公安局 |
查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的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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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局 |
传销行为;使用了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手段的传销行为;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活动 |
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 |
2001年2月5日,根据举报,文昌市工商局、文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在文城镇水涯抓获两名传销嫌疑人,获取167人的传销组织架构图及参与传销活动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案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该案由文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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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公安局 |
查处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的传销行为;使用了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手段的传销行为;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活动 |
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01年2月5日,根据举报,文昌市工商局、文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在文城镇水涯抓获两名传销嫌疑人,获取167人的传销组织架构图及参与传销活动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案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该案由文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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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治办 |
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打击整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整治传销宣传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置因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事件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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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商务局 文昌市教育局 文昌市财政局 文昌市工科信局 文昌市地税局 |
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2001年2月5日,根据举报,文昌市工商局、文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行动。在文城镇水涯抓获两名传销嫌疑人,获取167人的传销组织架构图及参与传销活动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此案达到刑事追究标准,该案由文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文昌市财政局依照相关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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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民政局 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
协助工商、公安机关,收容、遣送参与传销人员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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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昌市防灾多功能服务设施建设 |
文昌市民政局 |
负责核实项目选址、设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打包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设计、用地等各项前期手续,统一核查并审批;负责协调指导防灾多功能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完成时间要求,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 |
1、《十四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2、《防灾多功能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
某乡镇申请建设防灾多功能楼,向文昌市防灾多功能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作小组分组到实地核查确定建设地点。由防灾多功能建设办公室统一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环评手续。完成以上相关手续后,根据项目情况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报送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选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报送发改审批。发改批复后编制施工图纸,并有审图单位进行图审。审核合格后交由相关镇场组织施工招标,并做好建设工作。 |
各相关镇(场) |
负责本镇项目选址、建设面积的核查和确定,提供建设土地等前期申报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负责本镇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及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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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 |
负责提供无异议可建设的土地,出具前期手续所需要的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配合协助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的多功能服务楼(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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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依照程序对防灾多功能楼进行分批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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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对防灾多功能楼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协助做好土地预审,环评审批,测量定点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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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依法对防灾多功能楼设施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寓意审查。协助做好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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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昌市民政局 |
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抽查和核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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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安排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并依据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实并按规定拨付。负责项目资金的评审、监督和审计等工作,依法做好防灾多功能楼室内配套设施政府购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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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创业贷款担保 |
文昌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 |
作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具体经办单位,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审查、项目评审、反担保材料审查和贷款申请审核;负责与经办银行衔接,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负责贴息材料审核;协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服务和催收到期贷款。 |
1、《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琼银发﹝2008﹞163号);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府办﹝2012﹞41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 |
张某向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受理后会同经办银行对张某贷款项目、反担保人(物)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贴息申请,由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对贴息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就业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
文昌市就业局 |
市就业局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负责贴息资料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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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银行 |
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负责在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3倍的范围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负责本系统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审核贷款申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防止形成呆账、坏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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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和奖补资金筹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专户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并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运作情况每年适当安排资金予以补充;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报批及发放;负责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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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及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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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
文昌市就业局 |
负责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负责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负责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初次补贴资金申请,应在每月(季)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人社局复核;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续申请人员补贴资金,报市财政局复核拨付,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市人社局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3、《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 |
王某每月(季)初向市就业局申请初次补贴资金,市就业局在每月(季)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市人社局复核;市人社局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资金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市人社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王某的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
文昌市财政局 |
负责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市人社局;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就业专项资金;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对市人社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后续人员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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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负责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于12月上旬报市财政局复审,形成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资金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负责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市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小时。
(二)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如税务部门稽查的申报企业,被财政、税务部门稽核过程中应补缴税费的企业,对责任会计人员酌情考核扣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昌市内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资料检查: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二)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报送书面检查资料,每年4月30日前,由代理记账机构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二)按相关要求不定时的报送保持设立条件的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上报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三)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四)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七)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九)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 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市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公务卡;
2、市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编报用款计划;
3、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激活、刷卡、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4、市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
5、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6、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报送财政支出报表并及时对账;
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对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审核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每年一次,抽查面不少于全市市级预算单位的1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市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报、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市实际,结合各项财政专项检查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集中支付及公务卡业务进行检查;
(三)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文昌市支行共同开展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业务的专项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市级预算单位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集中支付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文昌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开展代理银行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计划,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文昌市支行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二)对代理银行下达检查通知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代理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代理银行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文昌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属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同时,由人民银行文昌市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府非税收入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
(二)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
(三)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
(四)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
(五)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
(七)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八)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九)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执收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
(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市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执收单位实施专项检查。
(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实施方案;
(二)市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
2. 擅自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3. 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
4. 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5. 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
6. 未按照规定的执收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7. 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8. 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
9.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印制企业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 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 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 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4. 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5.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1. 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2. 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3. 使用非法票据的。
(四)违反《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企业财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
(二)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企业财务资料;
(二)评估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企业财务评价体系;
(二)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财务资料等,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
(三)评估和评价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二)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三)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五)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条: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七)融资性担保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市相关登记部门注册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法定事项变更和终止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依法合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任职资格。是否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无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否按规定计提准备金。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约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年度考核记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
(二)开展检查
(三)形成检查报告
(四)督促整改
(五)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实时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
文昌市财政局综合室 |
63330869 |
2 |
票据建账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
通过网络信息、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在票据使用管理、建账登记、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票据建账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文昌市财政局综合室 |
63330869 |
3 |
票据、建账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
接受执收、执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建账监管业务的信息咨询。 |
文昌市财政局综合室 |
63330869 |
4 |
宣传国家产业政策 |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和省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实现国家和省产业目标。 |
文昌市财政局企业室 |
63330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