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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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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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CZ-CF-0005 |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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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文昌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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