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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08: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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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CZ-CF-0023

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文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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