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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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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CZ-CF-0009

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部门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41号公布)

第七十四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营者或者投资者不得拖延、阻挠。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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