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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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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RS-QT-0002

集体合同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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