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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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XK-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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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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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002年12月28日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五项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附件2第二、三、四、五、六项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普通高中设立、变更、终止”五项子项下放至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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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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