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对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2、申办主体:个人
3、办理结果: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户籍或工作地在文昌,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证明材料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7、责任人
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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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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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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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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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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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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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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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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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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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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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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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利
符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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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人事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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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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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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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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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人策
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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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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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3788
6323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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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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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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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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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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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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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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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特殊程序,如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2. 业务事项审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3. 涉及到交费的事项,项目业主需要交费后再领取结果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