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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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CF-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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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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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1995年3月18日公布)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11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学校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或者与入学挂钩的其他费用,或者组织有偿补课和收费办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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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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