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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招收学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6-07-22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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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JY-QT-0001

 

对违法招收学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1995年3月18日公布)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文昌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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