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4;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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